一、关于利用建筑物地网问题:1.1、引用规范: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第6.2.3条(20页):“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所设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配电变压器室内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应连接至该室内的接地母线,该接地母线应再连接至配电装置室的接地装置。”1.2、引用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5.10(163页):“建筑物处的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含与功能接地共用的保护接地)、总等电位联结的接地极等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第12.6.1第4条,第3小条(164页):“3~10kV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且接地电阻又满足规定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第12.7.1第2条(167页):“变电所的接地装置,除利用自然接地体外,还应敷设人工接地体。但对35kV及以下变电所,若利用建筑物基础做接地体,其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体。”1.3、引用规范GB50057-2010《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第6.1.1条(48页):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电子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并应在需要之处预埋等电位连接板1.4、引用设计手册:《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第十四章,第五节,第1条(885页):“对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还应敷设人工接地极。但对3~10kV变电所、配电所,当建筑物基础做为接地极且接地电阻满足规定值时可不设人工接地极。”第十四章,第五节,第4点,第6小点(886页):“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体中钢筋做为接地系统时,各钢筋混凝土体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并保证电气连续性负复合要求”二、关于使用TN-S接地系统问题2.1、引用规范GB50057-2010《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第6.1.2条(48页):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强条)2.2、引用设计手册:《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第6.1.十四章,第三节,第5点,第2小点(861页):“TN-S系统适用于设有变电所的公共建筑、医院、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厂房和场所、单相负荷比较集中的场所,数据处理大河报、半导体整流设备和晶闸管设备比较集中的场所,整洁厂房,计算站,通讯局、站及一般住宅、商店等民用建筑的电气装置。”第6.1.十四章,第三节,第5点,第3小点(861页):“TN-C-S系统宜用于不符设变电所的上述(2)项中所列建筑和场所的电气装,用于无等电位连接的户外场所,如户外照明、户外演出场所、户外集贸市场等电气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