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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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所得税新政培训个税是个“80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诞生1993年10月31日,统一个人所得税税制1993年2011年6月30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至3500元和调整税率2007年6月29日,存款利息授权国务院规定2005年10月27日,首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至1600元1999年8月30日,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至2000元2018年8月31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至5000元及税制改革等1999年2005年2007年2007年2011年2018年本次改革的五大亮点01减并所得项目,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02提高基本减除费用03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04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大幅拉大各级税率级距05完善涉外政策,增加反避税条款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现行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6.承包、承租经营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新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减并为综合所得删除其他所得起征点的提升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010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期申报)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01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01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02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有关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注意事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法院外交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纳税人提供虚假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超标准享受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材料等,情节严重的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子女教育“子女”的定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扣除范围起止时间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2.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留存备查材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特别提示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继续教育扣除范围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标准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按照3600元/年定额扣除扣除时间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留存备查材料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特别提示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人社发201768号140项)。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范围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定义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留存备查材料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特别提示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住房租金享受条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主要工作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扣除标准大连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扣除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留存备查材料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特别提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什么是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定义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留存备查材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特别提示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大病医疗扣除范围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申报办理时间在发生大病医疗的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扣除标准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内限额内据实扣除(自付部分1.4万元、5万元、10万元,如何扣?)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留存备查材料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特别提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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