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菏泽市投资审计中心,英文名称为InvestmentAuditingCenterofHezeCity第二条本单位住所是菏泽市华英路512号市审计局办公楼四楼、六楼。第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拨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第四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菏泽市审计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单位为隶属市审计局的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其宗旨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指导全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以净化建设环境,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节约财政资金,切实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农林水环保等建设项目招投标、总概(预)算或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资金管理及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2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二)负责对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对市直国有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三)开展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四)指导全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五)完成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六)参与市政府投资审计文件制定及全市投资审计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等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政府任命。第十一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市投资审计中心的日常工作,搞好与省、县区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二)提出全市政府投资审计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审计质量,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三)负责审核投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文书;(四)起草或审核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文件、规定;(五)组织全市投资审计工作考评;(六)组织开展投资审计工作调研,指导培训投资审计人员;(七)负责投资审计工作总结对外投资审计工作宣传交流;(八)提出内设科室负责人的人选建议;(九)起草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文件、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单位财务(十)根据局领导授权负责办理其他事项。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4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0%。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十六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5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三)因合并、分立解散;(四)其他应当终止的原因。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6(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原因。第二十六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3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