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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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2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丰富历史文化保护的内涵。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从源头上避免职责不清的情况出现。3第五条.(部门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房屋管理、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说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按照当前佛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本条明确各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日常管理、实施等各环节的责任。第六条.(保护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4(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资金制度和管理方式。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引各级政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加强保护资金的监管。第七条.(保护资金用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用于下列用途:(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5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资金的用途。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技术研究,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架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及工作任务。第九条.(单位、个人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非利益相关人进行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式和途径。6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街区的认定标准。本条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街区的含义”衔接,并参考杭州、上海、广州等地的提法,提出历史街区的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7(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本条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的含义”衔接,参考上海、杭州、广州等地的提法,并结合佛山的自身特点提出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第十二条.(普查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程序。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三)项,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8二条普查程序,明确了市城乡规划、文物、国土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十三条.(确定和公布)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保护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议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公布程序。本条主要依据是《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第十四条.(征收前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9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说明:本条为了从源头控制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的误拆,明确在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或调查工作的,不得征收房屋。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六)项,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预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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