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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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第一章复习思考题1.国际税收的概念和对它的基本理解?答:概念:国际税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它体现着主权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理解:1.国际税收是以国家税收为基础的,具有国际意义的税收活动;2.国际税收活动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及跨国所得征税而引起的;3.国际税收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权益,体现主权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和形成时期?答:国际税收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经济条件:国际经济联系发展到一定条件,即纳税人收入国际化产生的政治条件:伴随着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国家课税权超越本国领土范围,形成国家间相互交叉的税收管辖权。3.二次大战前后国际税收从不受重视到受重视的原因是什么?答:1)二战前国际税收不受重视的原因:a.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没普及也没稳固,开征国家少,且时征时停;b.二战前资本输入国主要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它们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也就没有独立征税权,帝国主义国家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之间一般不存在分享税收问题;c.由于所得税制度建立不久税率较低,国家之间分享税收的矛盾不尖锐,两次世界大战各国忙于战争,无暇顾及。(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才受重视)2)二战后国际税收受重视的原因:a.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得到发展,纳税人收入国际化日益普遍;b.国际资本流向发生很大变化,不但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发展投资大大增加,而且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纷纷组建跨国公司发展投资;c.殖民地半殖民地纷纷建立独立国家、独立政权,也就有了独立征税权,那些对外来投资不征税的历史一去不返;d.不但发达国家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而且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开征了所得税,同时几乎所有国家都大幅提高了多的税税率。4.国际税收所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范围?答:研究对象:1)研究处理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范和准则;2)研究国家间对国际税收活动的协调管理。研究范围:1)税收管辖权和涉及的税收课税对象的确定;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3)国际避税以及控管(纳税人纳税的两个极端:重复征税;偷税、逃税、漏税);4)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国际税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它体现着主权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跨国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称之为跨国纳税人。第二章复习思考题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确立原则、种类?2答:1)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即国家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征哪些税,征多少税和怎样征税的权利。2)确立原则:从地域上看,属地原则;从人员上看,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为标准行使征税权力,即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征税;属人原则是指一国以人的概念为标准行使征税权力,即对本国的居民和公民征税。3)种类:地域管辖权/从源征税:一国对其发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活动所得财产等征税。居民管辖权/居住管辖权:对本国的居民所得征税。公民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得征税。2.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偏重的税收管辖权及其原因?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间是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处于输入国地位,它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资本、商品等的输入多,对外资企业在本国经济中占一定地位,而本国较少对外投资。所以发展中国家非常强调地域管辖权不让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赚取的利润白白拿走。发达国家主要处于输出过地位,其资本、商品、技术等输出比较多,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所得较多,为维护财政利益,更强调居民管辖权,个别国家(美国)还强调公民管辖权。3.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答:1)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住所标准(一个人的定居之地、长期居住意愿之所、利益中心所在)、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停留时间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包括两大类,一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一是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户籍标准);其中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户籍标准)又包括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实际管理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又包括董事开会地、董事长居住工作地点、股东大会地点、企业账簿保管地、控制选举权股东居住地五类标准。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答:(一)经营所得判定标准:1)常设机构标准,2)交易地点标准;(二)劳务所得判定标准:1)劳务提供地标准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三)投资所得判定标准:1.股息:股息支付者所在地;2.利息:1)借款人居住地2)信贷资金使用地3)利息来源地4)借款合同签订地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地;3.特许权使用费:1)特许权使用地2)特许权所有者居住地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居住地4)无形资产开发地;4.租金所得:1)产生租金的财产使用地或所在地2)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3)租金支付者居住地;5.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动产:1)动产的销售或转让地2)动产转让者的居住地3)被转让动产的实际所在地。5.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有有限或无限纳税义务?答: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之;有限纳税义务: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称之;居民纳税人对其居民国具有无限纳税义务,或者说居民管辖权管辖下的纳税人具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对其所得来源国具有有限纳税义务,或者说地域管辖权下的纳税人具有有限纳税义务名词解释:税收管辖权: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即国家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征哪些税,征多少税和怎样征税的权利。地域管辖权:一国对其发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活动所得财产等征税居民管辖权:对本国的居民所得征税公民管辖权: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得征税属地原则: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为标准行使征税权力,即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征税3属人原则:指一国以人的概念为标准行使征税权力,即对本国的居民和公民征税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引力原则: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是即使它在本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重,并在当地一并纳税。第三章复习思考题1.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原因?答:特征:1)课税权主体的非同一性和非一国性2)课税主体的同一性和有同一源泉所得的非同一性3)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和有源泉关系的非同一性4)税收的同一性和实质相似性原因:1两国或两国以上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1)地域管辖权与地缘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发生交叉重叠;2)同时被两国认为是本国国民;3)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国都行使公民管辖权,则两国公民管辖权发生交叉重叠;2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1)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2)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3)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2.双重或多重居民身份的协调处理?答: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首先要看他/她在哪个国家有长期性住所,在两个协定国中该个人的长期性住所在哪个国家,他/她就是哪个国家的居民;2)如果一个人在两个国家都拥有长期性住所,则要看他/她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个国家,即两个国家中哪个国家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他/她的重要利益中心就在哪国,这时他/她就应该被认定为是该国的居民;3)如果这个人在两国都拥有或没有长期性住所,这是看其习惯居住在哪国,哪国有其习惯性居所,该人就应该被认定为是那个国家的居民;4)若该人在两国都有习惯性居所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则以国籍判定其应为那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即他/她拥有那个国家的国籍就认定其为哪国的税收居民;5)若上述四种方法还不能解决问题,则有关缔约国相互协商处理。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那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或者说两国要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哪国,它就是哪国的税收居民,哪国就可以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当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发生冲突时,注册地标准服从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2)有关国家协商解决。3.所得来源地标准的协调处理?答: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标准(优先),交易地点标准;2.劳务所得:A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劳动者居住国与劳动地点所在国在同一国家,由劳动地点国作为所得最终来源国;2)劳动者居住国与劳动地点所在国不一致时,在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由居住国征,否则由劳务者的劳动地国征;a.收款人从相关的财政年度开始或在相关的财政年度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b.收款人所取得的报酬并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居民雇主支付;c.这笔报酬也不是由非缔约国另一方的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B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经合组织范本》目前已将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视为一种经营所得,4并主张个人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劳务活动所得主要应由居住国对其征税,除非他在另一国没有从事这种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否则居住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得对这种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联合国范本》a,固定基地标准;b,停留时间183天;c,所得支付;d,劳务者居住国。3.投资所得:《经合组织》《联合国范本》提出由支付人所在国按一个较低的税率对利息、股息征税,以保证受益人所在国实施外国税收抵免以后仍能征到一部分税款;对于支付的利息,当受益人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时,税率不应该超过5%,其他情况,税率不应超过15%,;对于支付的利息,税率不应超过10%。+p75最后一段划线部分+p77第一段划线部分4.财产所得:对不动产和不动产转让收益规定的征税权与各国税法一致,即应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对动产的转让收益除下列情况外均由转让者的居住过对其征税。1)已过居民转让其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拥有的动产,这是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在国征税;2)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由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征税;3)转让一个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收益(资本利得),如果该公司的财产主要是由位于一缔约国的不动产所构成的,则这笔股票转让的收益由该缔约国征税。4.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答:解决办法答题概括为: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从减除方式来看,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变方式三种。5.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的原因?答:1)纳税人从哪国赚钱,首先应当先向哪国纳税;2)参与跨国投资、经营、劳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其中包括税法,否则违法要受罚;3)跨国纳税人从收入来源国获得的所得必然先处于来源国权利管辖范围之内;4)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和维护地域管辖权,发达国家也鼓励本国人去外国投资,就不得不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6.实行免税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其一般限定方法有哪些?答:1、规定免税限制比例。2、限制条件:A.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源于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B.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即“参与免税”或“参股免税”)C.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若要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一般要求持股期限为1~2年),否则就不予办理“参与免税”。D.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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