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新设市场主体不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一栏。2.联系电话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3.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4.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栏均需填写,有多个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自行按序号填写。5.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人为上级公司、隶属单位(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人为上级公司、隶属单位(企业)6.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