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和动员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为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近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第一至四章(第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开封市司法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王星飞为组长,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同时,研究制定下发《开封市司法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让全社会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时间节点,列出工作内容。按照方案要求,本次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自4月份开始贯穿全年,具体工作内容共有十项,其中包括:(一)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定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方案,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进行思想动员和组织部署。(三)做好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利用支部学习、干警业务学习等形式抓好基础知识学习。(四)组织群众性《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评活动。(五)举办专题讲座和专题培训班;(六)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开展以知识竞赛、文书观摩、模拟演练等为重点的岗位练兵活动。(七)召开专题研讨会,交流学习体会、完善协作机制、梳理存在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八)将《社区矫正法》列入今年重点普法宣传内容,成立巡回宣讲团,推动社区矫正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好群众性宣传教育。(九)集中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活动,发挥法治文化广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区社区矫正中心、乡镇司法所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法》相关知识,滚动播放主题微视频微电影;(十)设立社区矫正中心开放日,各县区集中一个工作日向本辖区内社会公众开放,讲解演示社区矫正工作全流程等。三是提出工作要求,确保取得实效。为推动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落实落细,开封市司法局明确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照《实施方案》抓实抓细,确保每项工作内容精准落实。精心组织,创新形式,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对照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加强统筹规划,整合宣传资源,密切沟通协调,确保个人学习到位、社会宣传到位、具体工作落实到位。乘势而为,狠抓落实,利用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沟通协调,注重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宣传贯彻好《社区矫正法》,带头将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活动引向深入,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开封、法治开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