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作为考核公司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第三条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责任事故、职工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项目经理部(以下统一简称为单位)。第二章组织保证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部;公司其它单位按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公司工会发挥监督、维护、参与和保证的作用,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从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中选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秉公办事,行使对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根据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顿。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三、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新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七、参加责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对责任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九、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说明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报。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十三条主管安全公司副总经理统筹组织实施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措施,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四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项目副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的直接责任人,项经部各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七条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公司、部门(项经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技术措施、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二十条各班组负责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配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第二十一条机械材料部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复审一次。第二十二条新职工(包括合同工、实习生等)所在用人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定期轮训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使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业务知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要熟悉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类活动,搞好安全生产。第五章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安全检查组,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为检查组组长,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为检查组副组长,公司安全管理部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检查组组员。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三种。一、综合检查是对项目整体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二、定期检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检查。三、专项检查是对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及汛期、寒暑季节等的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组负责制,检查组组员对检查记录署名并负责,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第二十八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检查组现场签发安全生产监督指令,并负责对指令落实情况跟踪核查,督促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公司红头文形式下达督办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具体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强行整改,待隐患完全排除,经检查组复查通过后方能复工。第二十九条根据检查意见书及检查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每月以安全通报的形式,对公司各项经部及各部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总结。每年度(一般为年终)或项经部工程交(竣)工验收时,检查组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实得分数为标准,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第六章文明施工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第三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在高空、陡坡、深基坑、井下施工必须系安全带。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场地做硬化处理,硬化处理后的道路及场地应平整、无积水。第三十三条及时清理施工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撒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做到工完场清,并明确责任人,保证生产施工现场整洁文明。第三十四条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保持整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办公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第三十五条现场大门内外及施工区、生活区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保持现场整洁卫生。第三十六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卫生值日等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等按规定配置齐全,确定消防责任人并挂牌明示。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严格执行劳动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未经允许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第三十九条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和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改变或挪动。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条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经理部审批、安全管理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第四十一条认真落实各项工程开工前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及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凡在施工前未作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设施不落实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否则发生事故要层层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凡采用各种安全技术、施工工艺的革新和科研成果,必须在经过实验鉴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三条对吊装、高空、水下、深井(坑洞)、管线等特殊工程和大型工程,要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程施工中有需要保护的设施,如水管、油(气)管、光纤、电缆等,要有相关部门认可的专项施工保护措施,并报公司经理部审批、安全管理部备案。施工中要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在职工未掌握安全技术要求前不得随意开工。第四十四条下列施工项目必须要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设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一、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运输;二、大型构件的运输、吊装、拆除;三、高空支模及拆除;四、深基坑及井下作业。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措施。粉尘、高温、噪音、毒害物等,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落实。第四十六条大中型拌合楼、塔吊、龙门架的安装和搭设要经项目总工会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缆绳要设地锚,不得栓绑在建筑物、临时设施、树木或构件上。缆绳要用符合规定型号的钢丝绳,不得用铁丝或钢筋代替。第四十七条施工用电的配电房、变电设施、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等,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的低压架空线路和分支线必须按规定架设。机械设备电源闸箱必须合格,保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多闸要有明显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加锁。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要有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现场有高压输电线路,在建筑物、施工机械、高空作业等不能保证安全距离时,必须对高压线采取防护措施。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坑、洞、井、沟等危险处要有围挡或盖板,并设反光标志或警示灯。交通要道要设交通安全标志,各类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第四十九条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要求,设护身拦杆,脚手板铺满,不得有探头板;四米以上要搭设安全网。第五十条坑槽施工,要按规定放坡或支护,并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第五十一条液化气瓶、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附件,都要齐全有效。使用、存放时各气瓶之间保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第五十二条加强设备管理及使用,建立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等制度。保证施工机械性能完好,不得“带病”运行,不准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修。第八章安全资金第五十三条安全资金由各单位设立专项账户,按工程中标金额的1%~5%提取。其提取比例为:一、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提取比例为5%;二、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提取比例为4%;三、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提取比例为3%;四、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提取比例为2%;五、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提取比例为1%。第五十四条安全资金账户由各单位财务部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五条安全资金由各单位安全部制定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单位财务部从安全资金账户中提取支付,费用列入该单位安全经费。第五十六条安全资金使用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二、安全资料的编印及安全宣传的费用;三、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四、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作业防护用品等);五、安全检查、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费用;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维护及演练的费用;八、消防设施与监控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等费用;九、机械设备安全评价及工程项目环境评估的费用;十、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十一、安全科技投入的费用。第五十七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班组或个人的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使用安全资金。第九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第五十八条对外部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一、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劳务分包单位。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二、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第五十九条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一、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