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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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乐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单位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顾客或员工大量发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三)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四)配合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五)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原则。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电话:副组长:电话:成员:电话:办公室值班电话:(二)职责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协助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四、预警与报告(一)预测预报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进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二)责任报告人1、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顾客(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三)报告时限要求有关部门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四)建立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五、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尽快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应急行动:(一)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并尽可能说明原因和发展趋势等。(二)将病人送往附近的医院就诊;协助医院做好病人呕吐的留样和吃剩食品的留样。(三)组织保护好发生事故的现场,停止生产加工、销售、食用可疑的食品;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等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来处理。(四)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的相关资料,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追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的来源。(五)追回已销售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生事故的现场的调查、采样完毕后,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事故的现场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六、后期处置(一)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生事故的现场的调查结果和提出的相关意见,迅速采取防范对策、措施,整改完成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才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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