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doc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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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文件云交基建[2006]58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各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随着我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能,使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章)主题词:交通造价管理办法通知云南省交通厅2006年9月10日印发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遵循“合理确定,科学监督与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主体严格分阶段逐级报批和备案。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是指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三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决算等进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和仲裁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其发展趋势。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时,均应遵守本办法。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定额站是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部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及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定额站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建设部和交通部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交通厅委托负责修订本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计价依据、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受交通厅委托负责组织本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公路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编写与修订工作。(三)受交通厅委托负责本省范围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作为上级审批、决策、上报提供依据。(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竣工结算的审查和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参加全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和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六)受交通厅委托负责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备案制,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七)受交通厅委托负责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和工程造价业务的咨询工作,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章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第七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单位要加强自身机构的建设,重视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定期对我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的人员进行相关基础知识和电算化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证,加强我省后备公路造价从业人员的储备,提高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的通过率。第八条工程造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知识,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的工作作风,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懂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和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第九条凡在本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咨询等相关的从业人员,应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申办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没有取得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第十条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甲级造价工程师和公路乙级造价工程师(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公路甲级造价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咨询和公路工程造价监理等业务,公路乙级造价工程师及公路工程造价电算上岗证人员只能在本省内从事一般公路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第十一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含招投标中的标底编制),必须由有资格的造价从业人员签章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否则该工程造价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第十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信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第四章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规定进行编制,其中非公路、水运专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第十四条工程造价按分阶段计价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估算、概算和预算等各阶段控制费用指标由审查批准后的造价文件确定。(一)投资估算应按交通部颁布的投资估算依据,以估算时期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从估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确保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概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初步设计概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对于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第十五条对于招投标项目,若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按省交通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计算确定,并在相应项目中列支,相应项目无法列入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预留费用中列支。预留费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使用。第十七条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理的程序审核后确定。第十八条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竣工决算的总金额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或调整概算总额。第十九条造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一)凡我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应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人员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含变更设计预算)、竣工决算。(二)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报送审查时,应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拷贝的数据文件和单价文件电子工具。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施工图设计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建设规模、擅自增大投资的工程予以制止,对履行合同、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计价行为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或事件,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承包、咨询等单位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发生经济合同及工程造价纠纷时,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可接受司法部门与法院委托,提供技术鉴定或进行仲裁。第二十二条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建设项目的情况和现行规定的计价办法,正确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凡承包、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均应具备从业资格,即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严格禁止和取缔无证从业行为。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第二十五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机构对其做出不良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报经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的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三)在造价编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背职业道德,有意作弊,弄虚作假的。(五)涂改、出租、转让资质(格)证书的。(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违纪、违法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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