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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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农村沼气项目。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2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目,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第九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十条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一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3作经费投入能力;(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三)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第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第十七条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4县(市、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批准。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发改委批复。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第二十一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农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5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清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第二十七条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市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总站)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6项目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第三十一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5%。第七章服务与采购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第三十四条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7〕29号)和《安徽省2004年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第三十五条水泥等非统一招标采购的主要建材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集中采购;或者确定优质产品,由项目村或项目户自行采购,或由建池技术员代为采购,确保使用优质产品。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与建设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7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三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第九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第三十九条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8宣城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的建设原则,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第四条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和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第六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养殖规模、周边有足够农田消纳沼渣、沼液和有一定资金自筹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9第七条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条件第八条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摘要,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有关证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与管理》(DB34/T654-2007)的要求。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市发改委和农委审查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落实沼气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10内容。初步设计应完成总体设计和各单体设计,确定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工艺设备购置清单和单项工程投资概算,编制项第三章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审计等制度。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工作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成立项目招标专家审查组,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省定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批制度,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以文字报告本县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备案;延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要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农委,由省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11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第十八条沼气工程技术方案须经县(市、区)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业主每个月初向县(市、区)发改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截止上月底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县(市、区)发改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县(市、区)实施情况并上报市发改委、市农委。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预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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