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课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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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第一天,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处罚、教育与管理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社会秩序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法从属于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存在和发生的前提。社会秩序分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两类。作为工具的法,对给定社会秩序而言是对秩序的描述、强化和发现,对理想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一种创建。立法时必须考虑立法的目的,立法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影响。2.保障公共安全案例:重庆一“家乐福”发生的踩踏事故俨然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仅是因为3人死亡、31人受伤的灾难性后果,也还因为这起不幸的事故离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不到两个月,离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到10天。这两个法律法规虽然位阶、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却有一个共通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在我国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法律中,关于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秩序的含义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26岁的胡某,原是某工厂的工人,因多次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消极怠工,被开除工职。胡某不但不认错改悔,还经常到该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胡某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胡某给予拘留8天的处罚。戴某为某中学高二学生,他平时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学校给予处分后,不但不改正,还怀恨在心。纠集了社会青年刘某、李某、张某,经常到学校捣乱,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在某晚,他串通一个曾因打架受处分的本校学生冯某,带着作案工具,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戴某、刘某、李某、张某四人扰乱了什么地方的秩序?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4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什么处罚?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戴某和冯某有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他们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吗?这什么?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不可以。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广州市召开打击压榨残疾儿童乞讨牟利违法犯罪活动会议。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流浪乞讨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力度。对于不听劝阻,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院、著名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划定“禁讨区”,可以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可以维护机关、学校、医院等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保护著名景点等城市窗口的良好形象。材料:1材料:2旅客戏称有炸弹延误飞机被拘留东方网4月2日消息:4月1日早上,在海口美兰机场,一旅客戏言包里有炸药,被关进拘留所。当天早上7时,由海口美兰机场飞往杭州的HU161航班旅客有序登机。一位名叫任晓军的旅客怀抱一行李箱对乘务员说,他的行李中有炸药包。乘务员立刻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机长,机长随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机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登机检查。经查,任晓军的行李内未发现炸药等爆炸物品,公安人员将其带下飞机进行调查时,他说是随意说说。经有关人员对飞机清舱,未发现任何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航班被放行,由于他的一句戏言航班被延误40分钟。材料:3材料1、2、3中的出现的内容扰乱的是……?(同学们结合身边的事例可否再列举一些?)公共场所的秩序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秩序出门上路——行人——右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过街桥等。乘车——乘客——顺序上下车,上车买票。这两幅图片中的人的行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这说明了什么?妨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利国利民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1)法律严禁违反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等管理规定的行为。(2)法律严禁违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3)法律严禁违反水陆运输安全的行为。(4)法律严禁违反民用设施、施工设施安全规定的行为。法律严禁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处罚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的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5日以下扣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储存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扣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青少年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要求青少年学生既要逐步学会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又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其立法宗旨中最主要的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国家具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易于发生违法职权行使或失职行为,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抗拒,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进行制度性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权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以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府服务于民的本质。案例:偷开他人机动车遭罚王鹏与李成到张超家玩耍,王鹏看到张超刚买的摩托车“车瘾”大发。到张超家后,王鹏以借张超钥匙链上的水果刀为名,将摩托车钥匙拿到手。随后,王鹏借故离开,到楼下驾驶张超的摩托车兜风。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张超将行人撞倒致伤。民警调查发现,车不是王鹏的,张超否认借车给王鹏,王鹏承认是自己私自开车。后来王鹏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王鹏对此不服,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对王鹏的治安处罚。一、王鹏的行为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治安违法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机动车驾驶管理规定,在未经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或驾驶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王鹏未经张超同意私自驾驶张超的摩托车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仅给车辆所有人正常使用机动车造成不便,而且偷开车人往往对该机动车性能不熟悉,一旦在行驶中遇到意外很难妥善处置,容易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甚至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可见,王鹏偷开张超的摩托车违反机动车驾驶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应依据该法对其处罚。王鹏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治安违法性、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的行为。二、对王鹏的处罚有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王鹏偷开张超的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属情节严重,因而对其并处拘留和罚款是合法的。4.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1)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2)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一种权威性支配力量。公安机关的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即政治上的强制性。他反应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开展工作。公安机关的权力可分为四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性质1.《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升格”形成“升格”认识的原因之一是望文生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所以,很多人误以为现行《条例》就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所规定的“条例”,据此认定《条例》的性质是行政法规。形成“升格”认识的原因之二是忘却历史。1957年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确是行政法规的性质,但1986年六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根据1957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通过了现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沿用“条例”这一名称,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虽然名称相同,但其性质却不同——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法律。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是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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