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整,依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第三条凡在云南省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四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第六条省信息产业办委托云南省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2-第七条参与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第九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第十条中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具有较强的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能力。(三)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第十一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3-第十二条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中报材料提交到省信息产业办,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省信息产业办,由省信息产业办组织初审:省信息产业办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按国家资质认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中报材料提交到各地州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无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区的企业可直接将中报材料提交省信息产业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地州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办。省信息产业办组织调查组对中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二)省信息产业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评审通过后,省信息产业办颁发《资质证书》,并将评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省信息产业办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获证单位向省信息产业办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4-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办报告。(二)省信息产业办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第十七条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信息产业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辅言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二)省信息产业办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第十八条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没有按时中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第二十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三条办理。第二十一条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省信息产业办重新审查。第二十二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5-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办报告变更情况,省信息产业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第二十三条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业主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项目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在中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异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省信息化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省信息产业办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八条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省信息产业办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中请补领。-6-第二十九条省信息产业办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