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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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完善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劳动及休息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考勤1、员工按规定的班次上班,由部门经理负责排班。2、考勤表为计薪依据之一,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考勤记录。考勤记录逐日填写,每日历月为一个考勤周期,不得月末补报。次月1日由考勤员将核准无误、备注栏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上报上级领导,如实反映考勤存在问题。考勤表依次报给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3、地质技术部门因有野外作业而误餐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批准,并于出发前报考勤人员做记录,不得预报或补报。其他部门员工如有野外作业而误餐者,一般不予报销误餐补贴;特殊情况,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参照地质技术部门标准享受误餐补贴。4、考勤员负责核查各种休假证明是否齐全、有效。员工休假或出差离开营地前,需将相关获批准的休假申请单或出差派遣单一联交考勤人员备存。5、因公出差按正常出勤统计,包括受公司指派参加异地学习、培训、考试,出差期间员工本人仍需填报考勤表,考勤表由部门经理确认。6、各级领导签字审批后的考勤表不迟于次月1日传至综合部作为当月计薪依据备存。任何备存后又有更改的考勤,需书面说明情况由当事人签字,各级领导审核确认后再及时传综合部备存。第二条:正常休假1、公司营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其中根据营地实际,员工可以在每7天内休息一天,并可以每在营地连续工作(含休息)60天,安排休假10天。累积休假(不含年休假和国家法定假)须提前两周申请,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申请。2、公司本部人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公休日及其它法定假日安排休息。家庭住址在昆明地区以外员工的正常工作及休假办法,可参照上条规定执行。3、员工休假往返路程期间给予相应的路段假。休假路途中产生的费用问题参照公司相关报销规定执行。4、部门副经理以下员工申请累积休假,须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生效。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的休假由总经理审批。第三条:加班1、营地员工按部门排班上班,有必要安排加班者,公司给予同等时间补休。法定假日安排加班者,按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2、东川公司本部员工有必要安排加班者,须经总经理同意,报综合部计考勤,公司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且须在次周内或一个月内尽快补休完。补休不能跨年度使用。第四条:迟到、早退1、员工作息时间为(倒班制除外):营地:上午工作时间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14:00-18:00本部: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下午工作时间13:30-18:002、迟到:凡上班时间晚到岗5分钟以上为迟到。无故迟到第三次开始按违纪论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3、早退:凡上班时间提前离岗5分钟以上为早退。无故早退第三次开始按违纪论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4、迟到、早退警告处分:一次书面警告扣除半年奖金50%。第五条、病假1、员工生病,应到正规医院及时就诊,若病情较重,不能正常工作需休息时,可享受病假。休病假须凭医院病休证明填报休假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2、休病假应事先将医院证明送交部门,实际休假日期与证明规定必须相符。急诊证明无法送交时,必须采取其他方式在应出勤时间之前通知所在部门并在2日内补交证明及请假单。3、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在正式医院就诊并取得病休证明的,由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签字,准假3天。超过3天部分或非正式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4、出差、丧假离开本市发生急症时凭乡级以上正式医院急诊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签字核准后,准假7天,超过7天无效。因其他原因离开本市的,不得按病假处理。5、打架斗殴致伤者,不得按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6、住院治疗无法事先取得病休证明者,应由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在考勤表上签字证明,出院后2日内补交。7、病休证明随第一日病假之月考勤表上报,跨月休假的在第二个月考勤表备注栏中说明。8、连续病休满3个月者恢复工作时,应取得正式医院复工证明,并实行试工期一个月,试工期满原病复发继续休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因其他原因间断试工期时,试工期顺延。9、连续病休满3个月后无法回岗工作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1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确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1、医疗期的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65%;医疗期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12、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若有违者,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13、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第六条、事假1、因个人事务申请事假的,须在事假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事假申请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2、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请事假须经总经理批准。3、事假期间按实际事假天数抵扣当月加班天数,超过天数扣除全日薪资。4、每半年内事假累计在6天(含6天)以上,按照请假一天不享受1/3月度奖励核算。5、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补偿。第七条、旷工1、凡以下情况均视为旷工:1)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2)不服从工作调派,擅自不到岗或虽然到岗拒绝正常工作者。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4)因违法违纪行为不能上班者。5)假期已满无故不到岗者。6)申请辞职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手续擅自离职者。7)各种假期无证明或手续不完备,甚至伪造、变造、涂改假期证明者。2、旷工处理:1)旷工期间扣除其全部薪资。2)半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给予除名或解聘处理。3)凡旷工者不享受当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第八条、婚假1、正式员工结婚(含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2、初婚者自登记之日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除享受3天婚假外再增加15天奖励假。3、婚假需填写休假申请单并附上当年结婚证复印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须自结婚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逾期不予休假。4、婚假期间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工资。5、婚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第九条、产假1、正式已婚女员工妊娠强烈,无法正常工作者,可申请休病假。由女职工本人申请,经医疗机构开据证明并由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确认,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病假计薪。2、分娩前可休产前假15天(已含在90天产假内),必须连续使用,若遇有其他假期亦按产前假处理。3、正式女员工按正常分娩给予90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在内,连续休完。4、难产按105天计算。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6、正式女员工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可奖励15天晚育假,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再婚者男方已有一子女的,女方不享受奖励假。7、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8、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20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至42天产假。休假证明需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签字确认。9、未婚员工流产、计划外生育者一律不予产假。10、产假证明随考勤表上报,按社保规定计薪。11、产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第十条、计划生育假1、已婚员工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或因计划生育措施失效,在做人工流产时,凭医院证明按规定休息。休息期间按正常出勤计薪。2、因不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造成计划外怀孕,休息时按事假处理。3、计划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第十一条、工伤假1、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正规医院诊断,认为不能完成正常工作,需要休养时,可享受工伤假。2、发生工伤无论伤势轻重,所在部门必须及时写“工伤员工事故报告”,经营地安全保卫部及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和医院初步诊断于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综合部,遇有法定、公休假日顺延送报时间。3、“工伤员工事故报告”不是工伤程度和是否享受有关待遇的最后结论,是否属于工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无“员工事故报告”的,不得按工伤处理。4、无重大后果的一般工伤由营地管理和安全保卫部根据部门报告和医生诊断确定;重大工伤由营地管理和安全保卫部或综合办报送工伤鉴证机关确定等级后按国家规定办理。5、休工伤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并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及总经理签字,工伤假证明参考病假办法上报。6、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7、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凡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待遇,其计发标准分别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90%、85%、80%、75%。8、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9、工伤假期间不享受奖金。第十二条、丧假1、正式员工如遇直系(配偶、子女、父母)亲属亡故,可给丧假3天,为有薪假。2、如员工在休假期间遇有丧假,其丧假为有薪假,但不顺延。第十三条、年休假1、公司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工作的年限,从员工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请事假总计高于6天的;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请事假总计高于10天的;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请事假总计高于15天的;4、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经总经理同意,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四条、法定节假1、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新年(元旦)1天,春节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五一劳动节1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国庆节3天。2、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3、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十五条:其它1、在公司营地工作的省外双职工和未婚的单身员工,公司提倡每年回家庭所在地(或原籍)休假2次,每次休假时间不超过15天(不含途中时间);省外员工(不含在公司工作的双职工)提倡每年回配偶所在地休假4次;在营地工作的东川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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