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与税务机关清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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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陕西地税兼职教师王首元2010年8月19日于中道财税中心前言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续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续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就火速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其文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从上述4年共8个土地增值税管理文件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近几年,不断出台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税的稽查力度,不能不说对房地产企业、股市、民众构成风险利益方面的重大搏奕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讲解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第三部分转让收入的确认第四部分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第五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第六部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与核定征收第七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第八部分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注销清算三、清算时间要求及法律责任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五、清算审理及审核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3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起源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一自行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例分析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二强制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地增值税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案例分析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三注销清算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国税发〔2009〕91号)。三、清算的时间要求-主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由受理部门报送给管理科进行清算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理意见,报税政科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流程:清算申请及资料→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管理科(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处)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流程)。三、清算的时间要求-被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符合强制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条件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将清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窗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后,转送管理科对清算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处)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处)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补退税。三、清算的时间要求-被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续被动清算流程:确定清算项目→税务机关下发清算通知书→纳税人进行清算,并报税务部门核对→管理科(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定→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执行(说明:广州规定)三、清算的时间要求--未清算的法律责任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91号文件第13条的第四)(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鉴证主体。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鉴证内容鉴证效力。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二)审核鉴证的程序(三)审核鉴证的意义(四)审核鉴证的法律责任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五、清算审理及审核(91号文件第四章)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91号文件第16条)。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91号文件第17条)。五、清算审理及审核续一(91号文件第四章)1.收入的审核,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91号文件第18条)。五、清算审理及审核续二(91号文件第四章)2.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重点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数;提供的扣除项目费用支出是否为合法有效凭据(91号文件第21条)。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的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申报、缴纳(91号文件第20条、第12条的第二)。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91号文件第32条)。五、清算审理及审核续三(91号文件第四章)4.结果及法律责任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91号文件第32条)。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的第二段)。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四、清算资料的收集小结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1、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91号文件第6条)。2、成本费用归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91号文件第7条)。3、票据管理: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91号文件第8条)。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1.《土增税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2.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单位的实例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启动清算程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获取相关信息,收集与完工开发产品相关项目的有关资料,做好房屋销售登记信息比对分析,控制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情况、销售进度情况,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竣工结算,是否已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地区明显偏高,房价涨幅是否较大。项目收入有无按普通住宅或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含非普通住宅,以下简称:“其他项目”)。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续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是否较早、是否以优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等,政府补贴等)。4.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对项目的分期按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来确定)(91号文件第7条、第8条、第17条)5.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重点核实其项目已销售面积是否占可销售面积的85%以上,其中有无转为自用或者出租等用途(91号文件第10条、第19条)。四、清算资料的收集1.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信息2.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91号文件第12条)3.要求报送的有关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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