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第四节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第五节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第六节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商品范围: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变更和撤销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A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B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C自由进出口的技术D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一、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口管理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旧机电;•废物、废旧金属•长纤维石棉,二恶英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来自疫区动植物机器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以氯氟羟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压缩机(滴滴涕,氯丹等)其他•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右置方向盘的汽车;•旧衣服;MADEINCHINA货物再进口等;•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氯酸钾、硝酸钾•DARKLE,DDARKLIE标志的货物。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二)禁止出口范围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发菜、麻黄草;•木炭;•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硅砂、石英砂、其他天然砂•无论是否经过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及泥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未命名或新发现的野生动物;•原料血浆;•野生红豆杉及部分产口;•劳改产品;•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家用电器压缩机•滴滴涕,氯丹等其它•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目前《中国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冶炼、印刷、医药等技术领域。3、禁止进出口管理原则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出口,一旦发现,海关有权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一)限制进口管理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1)许可证件管理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2)关税配额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二)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方式示意图许可证件管理进口关税配额—配额税率管理(相对数量限制)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管理(直接分配)配额限制出口配额招标—许可证管理非配额限制—许可证件管理等三、自由进出口管理1.具体范围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2、管制原则(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此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权益,促进外经贸关系发展。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过程实施检疫;为防止传染病及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口岸管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设施进行的检查;为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商品检验侧重商业性要求。•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侧重卫生要求。范围稍小于商品检验。3.检查要求不同•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检验主体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后两者都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不存在自行选择的情况。检验检疫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第四节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防止出口企业将外汇留在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第五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一)管理范围1.201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矽鼓2.2010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9类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6类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2类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二)办理程序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网上和书面)•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网上和书面)•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三)报关规范•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不得超过12次•大宗、散装货物溢装不超过5%,原油成品油溢装不超过3%•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管理需跨年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12月31日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商品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10年实施: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7种加工贸易项下(原油、成品油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期满后留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二)办理程序•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收货人向所在地或相应发证机构提交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收货人(书面或网上)申请,发证机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已申领未使用,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遗失进口许可证,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补发•签发后未领证(1个月后),发证机构收回并撤销(三)报关规范•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最多不超过6次•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一)管理范围主管机构: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二)办理程序•进(出)口前获批文,凭批文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发证机构收到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三)报关规范•进出口经营者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质疑时,经营者应申请或办理•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只能到有效期内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换发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一)管理范围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二)办理程序•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三)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管理范围内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报关单位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对未列入目录或虽列入目录但未获得“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进口废物不得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3.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改委公布并由发改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