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下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金坛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320482198610297313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计15分)1、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C)。A、平等互利B、真诚合作C、南北合作D、南南合作2、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是(A)A、《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B、《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C、《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D、《关于自由开发目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3、《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要求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C)。A、无差别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惠待遇D、互惠待遇4、(A)原则确立了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A、经济主权B、公平互利C、全球合作D、有约必守5、《洛美协定》主要体现了(A)原则。A、经济主权B、公平互利C、全球合作D、有约必守6、有约必守原则和(C)原则同属举世公认的基本法理原则,二者相反相成,成为维护和发展正常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的两个必备前提。A、违法合同自始无效B、平等互利C、情势变迁D、公平互利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长期推行的(C)原则,在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往来中是显失公平的。A、关税普惠制B、国民待遇C、非互惠的普惠待遇D、互惠、最惠国和无差别8、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D)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2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9、通常订有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的合同是(A)A、航次租船合同B、定期租船合同C、班轮运输合同D、光船租船合同10、委付适用的情形只能是保险标的发生(B)A、共同海损B、推定全损C、实际全损D、部分损失11、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C)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12.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C)A.出口补贴B.国内补贴C.出口国专向补贴D.出口国普遍补贴13.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D)A.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B.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D.发票与提单不符314.假设有下列情形:中国甲厂、乙厂和丙厂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了对原产于A国、B国和C国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审查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此情形下,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B)A.丙烯酸酯的出口人B.丙烯酸酯的进口经营者C.丙烯酸酯的中国消费者D.丙烯酸酯在A、B、C三国的生产者1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指的是(D)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营业地B、住所C、国籍D、货物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3分,共计15分)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反合同主要表现为(BD)。A、迟收货物B、拒收货物C、拒收单证D、拒不付款E、延迟付款2、在关于ClF术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A.、ClF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B、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C、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D、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E、卖方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告终止(ABCD)A、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B、由于障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C、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D、宣告合同无效E、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4、下列有关贸易术语的表述,正确的有(AB)。A、C组术语是装运合同B、D组术语是到货合同C、在FAS术语下,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D、具体使用Cm术语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E、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4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对(ABCDE)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A、货物质量和数量B、货物价格C、付款D、交货地点和时间E、赔偿责任范围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计25分)1、有约必守: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2.委付: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3、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4、中止履行合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5、清洁提单: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计35分)1、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有哪些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投资对国外企业控制权的要求。直接投资既全部或部分的拥有国外企业,又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国外企业。而间接投资则很少涉及到这一问题。第二,从资本移动的形式上看,直接投资不只是单纯货币形态的资本转移,而是货币资本、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等经验资源在国际间的一揽子转移。第三,直接投资具有实体性,它一般通过投资主体在国外创设独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得以实现;而间接投资则通过投资主体购买有价证券或发放贷款等方式进行,投资者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通过买卖有价证券赚取差价,其投资具有虚拟性。最后,由于直接投资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回报与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通常周期较长,风险较大;而间接投资则更具流动性,风险也相对要小。2、“情势变迁”原则适用于国际条约应具备哪些要件?(1)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3)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6)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7)势变迁原则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条款。3、简述《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的规定。(一)适航义务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使船舶具有适航性;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5(二)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货物。4、简述非关税壁垒的特点。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5、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一、发达国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首先,国际服务贸易呈现以欧美为主的格局,美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最大比重。其次,国际服务贸易对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最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壁垒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二、国际分工基于各国的竞争优势三、国际服务贸易政策具有二重性五、案例分析(共计10分)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根据国际贸易支付惯例,银行有无权利拒付?答: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