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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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章程本章程于2006年1月11至13日形成于悉尼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并于2007年10月14至15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进行了修改我们,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美国(统称为“伙伴国”)政府代表2006年1月11-12日在澳大利亚悉尼会晤,遵照作为本章程组成部分的2005年7月28日的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附件一);铭记该伙伴计划宗旨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原则一致,且意在补充而非替代《京都议定书》;决定建立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简称“伙伴计划”)并规定下列无法律约束力的伙伴计划章程。该伙伴计划将作为支持伙伴国之间迅速的、有建设性的和富于成效的合作框架,以满足我们发展、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的目标。一、共同意向伙伴国认识到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国际社会紧急和首要目2标,自愿携手推进清洁发展和气候目标。在现有双边和多边倡议的基础上,伙伴国将加强合作,根据各自国情,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相应挑战,包括与空气污染、能源安全和温室气体强度在内的挑战。伙伴国认识到国家努力对实现伙伴计划的共同意向也是重要的。二、宗旨伙伴计划的宗旨是:(一)建立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自愿合作框架,通过具体和务实的合作,促进伙伴国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现有、新兴和未来具有成本效益、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和实践,以取得实际成果。(二)推动和建立适宜的环境帮助此种努力;(三)促进实现我们各自关于减少污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国家目标;并(四)提供一个论坛,探讨伙伴国在清洁发展目标框架下解决相互关联的发展、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政策手段,并就制订和执行各国发展和能源战略问题交流经验。三、职能通过伙伴计划,伙伴国将在以下领域合作:(一)就伙伴国在清洁发展目标框架下解决相互关联的发3展、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政策手段,包括国家政策手段中存在的任何差距和重复之处,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信息;(二)就制订和执行国家清洁发展战略和减少温室气体强度的工作交流经验和交换信息;(三)识别、评价和解决有关障碍,依各伙伴国优先领域促进和建立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现有、新兴和未来具有成本效益、更清洁、更有效和转型性的技术和实践;(四)依各伙伴国优先领域,识别和执行伙伴国之间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现有、新兴和未来具有成本效益、更清洁、更有效和转型性技术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五)促进在现有双边和多边倡议下的合作,并推动各伙伴国在与气候有关的技术方面信息共享;(六)酌情将人员和机构能力建设因素纳入活动的范围,作为加强合作的手段;(七)促进私营部门,并在适当时包括发展银行、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作为伙伴计划合作活动的一部分;(八)制订和执行伙伴国决定的工作计划;(九)定期审查伙伴计划的进展以确保其有效性。4各伙伴国将依据对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作为缔约方的可适用的国际文书开展与本章程有关的活动。四、组织(一)将建立一个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和一个行政支持小组,以促进伙伴计划的执行。(二)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将负责伙伴计划的整体框架、政策和程序,定期审议合作进展,并向行政支持小组提供指导。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将负责伙伴计划合作活动的管理与实施,适当促进私营部门、发展银行、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参与。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将开展活动,在伙伴国内部促进和建立适宜环境,支持伙伴国实现有关清洁发展的国内目标。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建立适当专门小组和其他小组,协助其工作。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应依其成员的决定经常开会,以完成其工作。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集中讨论政策或技术问题,或同时讨论二者。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委员会伙伴国协商一致作出。(三)行政支持小组是伙伴计划联系和活动的主要协调机构,负责:1、组织伙伴计划的会议;2、安排特别活动,如电话会议和研讨会;3、就伙伴计划的活动协调和交流信息;4、作为伙伴计划信息交流平台;5、为政策与实施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重5要职能制订管理程序和职责;6、执行政策与实施委员会指定的其他职能。行政支持小组的职能将属管理性质,不包括实质内容,除非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另有指示。(四)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由伙伴国代表组成。附件二所列每一伙伴国可任命三人参加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的会议。(五)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允许其他专家参与其会议。(六)美国政府将暂时担任伙伴计划行政支持小组。该项安排将每二年审议一次,并可由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的决定变更。各伙伴国将指定一名行政联络人,作为行政支持小组的主要联络点。(七)行政支持小组可根据要求使用伙伴国聘用并向行政支持小组提供的人员的服务。除非伙伴国另有决定,此类人员将由其雇主支付薪酬并将服从其雇主的聘用条件。(八)各伙伴国将自行决定其参与伙伴计划活动的性质。五、资助参与伙伴计划以自愿为基础。各伙伴国可自行依据其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伙伴计划捐助资金、人力和其他资源。本章程下所有活动产生的费用均由引起此项费用的伙伴国承担,除非另有安排。6六、知识产权伙伴计划合作活动所产生的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及其处置应在其产生的具体背景下个案解决,同时铭记伙伴计划的宗旨。七、修正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随时在委员会伙伴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二。八、章程有效期本章程下合作将自2006年1月12日开始。任何伙伴国可退出本伙伴计划,但须提前90天作出书面通知。7附件一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全球压倒一切的紧迫任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明确了增强获取负担得起、可靠和清洁能源的必要性;国际社会在“关于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德里宣言”中就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应重视发展问题达成了共识。我们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各不相同,但我们已经共同努力并将继续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倡议基础上,我们将加强合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同时应对由此产生的包括空气污染、能源安全和温室气体强度等在内的相关挑战。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将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并根据各国国情开展合作,创立一个新的伙伴计划,以开发、应用和转让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同时满足各国减少污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关切。该伙伴计划将通过具体和切实的合作,促进现有的及正在出现的效益好和成本低的清洁技术和实践的开发、传播、应用和转让,以便取得实际成果。这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能效、清洁8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液化天然气、碳捕获和储存、热电联产、甲烷捕获和使用、民用核能、地热、农村和山区能源系统、先进交通、建筑和住宅建设及维护、生物能、水力发电、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该伙伴计划还将就长期能源转化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开展合作,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大幅降低温室气体强度。这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氢能、纳米技术、尖端生物能技术、下一代核裂变和核聚变能源。该伙伴计划将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方面分享经验,并探寻经济活动中降低温室气体强度的机会。我们将制定一个不具约束力的文件,该文件将对本共同意向及实施本意向的方式方法加以进一步规定。我们还将特别考虑为该伙伴计划设立一个包括机构和资金安排的框架和吸引其他对此感兴趣和观点相同的国家参与的方法。该伙伴计划还将协助各参与方加强人力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合作,并寻求私营部门参与的机会。我们将定期审查该伙伴计划,以确保其有效性。该伙伴计划将与我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努力保持一致并有所促进;该伙伴计划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补充,而非取代。9附件二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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