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新婚姻关系为合法。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失踪人所欠债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踪宣告。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共同出资。就是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2、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在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主要特征。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合伙的组织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民事责任。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1、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土地的活动。(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2、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法人和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这是说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由法人支配。(3)法人应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有独立的银行帐户。3、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经营场所是法人有自己的业务活动和独立财产的樗。同时,法人应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一个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独立承担自己财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责任。法人还应当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主体地位正是它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只有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组织才是法人。这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标准。问: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这里的成员主要指出资人,一个人只要将财产入股,就是将财产所有权移交给了法人,而他则换回了股权即出资人也无权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再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职工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同职工个人财产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会所有制”,因此,两者也应区分开来。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呢?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咨询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财产,既包括企业的因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资金。不能够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仅限于流动资金和自有资金。问: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成员的责任?答:法人的责任问题是法人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确定法人责任范围时,首先应分清什么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