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11]31号:发票检查强调合规性发票管理的基本内容房地产各种经济业务应取得的发票形式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补救?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发票管理篇2一、发票检查突出合规性风险提示——有关重点企业作为在各类经营或消费活动中应开具或应索取发票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应认真对待即将到来的从严从紧的发票大检查。(一)企业要充分关注“必查发票”“稽便函[2011]31号”文明确规定了两类“必查发票”:一是“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将“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的确定权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3一是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的具体标准究竟是多少。有不规范取得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务必确保对开具的发票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前提,同时务必加大对必查发票开具和审核把关的力度,确保对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确定为必查发票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以往一些企业喜欢利用这种名义发票从外部开具发票回本单位报销的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账面资金从账内提出(形成小金库、私分或贪污等),同时开具的费用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举两得。4三是不能因为知道了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必查的金额标准,知道了有关费用的发票列入了必查发票,从而放松对外开具小额发票或其他费用发票的使用要求,企业仍然要防止由于内部控制缺陷、人为舞弊(如企业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原因导致在其他发票的使用上出现不应该出现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虽然“一定金额以上”及上述所列举类别的费用发票为必查发票,但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发票及其他类别费用的发票,税务检查人员肯定还会关注,而且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实施检查。所以,企业仍应重视对必查发票以外各类发票合法合规的使用问题,对发票的使用不能有侥幸心理。5(二)严把发票入账关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对费用类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一是充分认识发票检查已不再局限于以往传统的“就票查票”。今后对销售业务的检查,不仅会以企业账面应该具备的记账要件为依据,而且检查人员还可能通过对资金、货物的流向,通过与对方购货单位的“查验比对”进行认证。因此,企业即使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有没有真正发货,有没有收到货款,对方单位有没有货物入库并付款等问题,检查人员都可能跟踪追击并查验比对。6(二)严把发票入账关二是企业所使用的发票都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基础。一方面对外开具“一定金额以上”发票时,一定要以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为前提,不能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不能为了回避大金额费用发票被查而化整为零去开具发票,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同一个单位开出多张小金额的甚至连号的发票,反而会对接受发票的企业重点检查。7(二)严把发票入账关四是发票入账时务必加强对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尽管“稽便函[2011]31号”没有明确这方面的要求,但随着发票检查严格程度的提升,企业在记账时如果没有把好第一道关,存在证明经济业务成立的资料不全、不清晰、不正确等问题,日后就会存在被查风险。因此,企业记账人员在受理相关发票时,要严格认真地审核相关发票所反映经济业务发生和成立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从发票业务发生的合规性、合法性及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从会计核算及企业内控的角度满足对相关记账依据的要求。8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营业税发票专业发票以河北省为例,目前包括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河北省代开统一发票、货物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等七种。营业税发票有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业发票、邮电通信业发票、文化体育业发票、服务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金融保险业发票、娱乐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9发票开具和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就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包括以下方面:1、“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2、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行为界定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113、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注意相应税务处理: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124、发票不得跨省市使用政策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5、安装税控装置及报税要求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13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的发票专用章尺寸要求为:1.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2.中间为纳税人识别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3.税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4.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5.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14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支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款项支付给境外机构和个人的款项支付其他三、取得票据的三类形式15I.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①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则一般取得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②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都必须开具营业税发票。其中,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以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凡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以及个人取得的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收入,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于工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16II.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的规定,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严格纳入税收管理。•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由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用缴纳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缴纳营业税。•为了便于缴纳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缴纳营业税。17II.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缴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缴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18II.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财政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由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统天下。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规定,为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以通用票据为主(即《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的规格、式样。清理整合后,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6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19II.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其中,非税收入票据类共27种,分别是:(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12)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