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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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三)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二)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三)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五)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年度决算等。(六)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七)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二)合理筹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三)建立健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组织审查并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六)收集、整理、上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估报告。(七)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八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二)是否严格按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有无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四)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问题。(五)筹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六)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九)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牵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第九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监管的主要内容:(一)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筹集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三)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四)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有无抽逃资本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问题。第十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监管的主要内容:(一)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二)交通主管部门是否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发,按规定及时下拨到有关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单位。(三)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年度基本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四)建设单位是否在收到交通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后,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资金定期对帐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工程、计划等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量制的项目应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统计报表的审查签字。(二)财会部门审查。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会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认可的银行预付保函或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应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与支付。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第十七条预备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额之内,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治理费、项目报废等费用性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第十九条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其他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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