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标题: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人劳发(1999)342号发布日期:1999年7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5日时效性:有效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管社团)管理,维护部管社团的合法权益,发挥部管社团在交通行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管社团,是指交通行业中依据《条例》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交通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或跨行政区域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管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部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部对部管社团的发展给予积极培育和扶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政府转移的一些职责交由部管社团承担,部管社团受部委托承担的任务可以签订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第六条部管社团应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业发展。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七条部管社团的具体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部人事劳动司是部管社团归口管理部门;部有关司局是部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交通行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受部委托可作为部管社团的挂靠单位。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指导部管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二)研究、制订交通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部管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三)负责部管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以及部管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四)负责部管社团人事(含社团编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五)监督、检查部管社团的工作情况,包括部管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业务活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情况。第九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通报国家和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按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部管社团的业务工作。(二)负责指导部管社团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理委托部管社团承担任务协议的签订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部管社团成立、变更、注销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查工作,负责部管社团召开研讨会、举办展览会、接受资助、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四)负责指导部管社团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应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十条挂靠单位主要职责(一)受部委托,负责挂靠部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二)协助部对部管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对部管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第三章主要任务和义务第十一条部管社团的主要任务(一)执行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二)受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三)参与本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四)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五)受部委托,承担本行业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具体工作。(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七)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部管社团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不相符的活动。(二)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权益,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三)接受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受部委托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四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十三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四条社团从申请到登记成立,程序如下:(一)发起人或单位在征求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社团名称、行业情况分析、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资金)、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筹备机构和人员情况。(二)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部批准,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社团筹备机构。社团筹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团章程拟订、机构设置等各项筹备工作,但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三)完成筹备工作后,社团筹备机构应将筹备情况报告、社团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拟设组织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经部审批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四)社团筹备机构在获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后,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同时报部社团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部管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业务管理部门、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部管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应经部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部管社团注销,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部管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部管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部管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须组织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团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条理事会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正副会长(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是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第十八条部管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部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社团章程中写明。部管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部管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一)常设办事机构是指部管社团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或办公室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实行秘书长(主任)负责制,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分支机构是社团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的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不设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在异地设立的代表社团开展有关工作的办事机构。(二)部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部管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三)部管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部管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确定的名称、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须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十条部管社团不得以自身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补充部管社团经费来源,按规定可兴办与社团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并报部核准。部管社团及其经济实体不得接受其他社团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挂靠。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经济实体。(一)经济实体应以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展览、提供有偿服务等活动为主。(二)部管社团兴办经济实体,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向部社团管理部门备案。(三)部管社团应对经济实体加强指导,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部管社团创办发行刊物,应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出版和发行刊物应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并接受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个社团原则只能成立一个杂志社,办一份刊物。社团刊物应以宣传国家、部的行业政策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管理、科技推广、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沟通、两个文明建设等宣传活动。第六章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第二十二条部管社团使用社团编制,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方案由社团提出,经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部管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部管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会聘用人员)、驻会人员(会员单位及挂靠单位经部管社团同意派驻到社团工作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第二十三条人事管理(一)部管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参照部属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制度;驻会人员的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部管社团自行确定。(二)部管社团领导(指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员)职数由部确定,部管社团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由部管社团或有关部门提出人选建议,商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三)部管社团不定行政级别。部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经部批准后,可套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四)部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社团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部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部管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并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报酬。第二十四条部管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具备条件的社团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部管在京社团党支部可以组建党总支委员会,直接隶属部直属机关党委管理。京外部管社团党组织的管理,由部确定的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部管社团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接受部体改法规司的指导。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部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社团经费(一)经费主要来源:1.会费;2.政府资助;3.社会捐赠、资助;4.有偿服务收入;5.所属机构和实体上缴的收入;6.其他合法收入。(二)部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应由部管社团统一收取,分支机构不得收取会费。(三)经费的支出。部管社团经费,应用于围绕社团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部管社团应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