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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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银办〔2005〕228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2—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3—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4—法人、其他组织。第六条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的委托贷款和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5—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第十一条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明确审查意见。第十二条有权审批人由各行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第十三条放款中心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资金存入后,方能指定发放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发放总额不能超过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6—相关部门的批准。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第十六条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第十七条借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7—(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八条业务受理。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第十九条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条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8—“单项协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第二十二条还本付息。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到期通知。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第二十四条贷款归还。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9—第二十六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10—(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8),经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交。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第二十八条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11—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第四章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的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转入委托贷款保证金户的资金不计利息。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委托贷款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和本行商定,利—12—息收妥后划入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第三十三条委托贷款期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利率调整。如需调整贷款利率的,应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调整利率时,委托人须根据单项协议填制《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见附件13),并在该通知书记载的执行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行,本行方予以办理。第三十四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借款人清偿委托贷款本息前,委托人应向本行支付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期限、金额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与委托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月费率0.1‰以上。各省直行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该指导价制定手续费收取标准,省辖行执行省分行制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第三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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