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2012年5月目录一、“五险一金”知识(一)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程序(二)五险一金内容(三)社会保险概述(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七)工伤保险知识概述(八)生育保险知识概述(一)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程序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根据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填报《白银市社会保险增减变化填报表》,增加人员需另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减少人员需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同交至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开具《社会保险核定单》。参保单位持审核后的《社会保险核定单》,到白银市地税局填报《白银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打印税票,然后公司财务部缴纳保险费。注:缴费后将完税单及时返还社保局上账。(二)五险一金内容“五险”是指:(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工伤保险(四)基本医疗保险(附加险:大病统筹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五)生育保险(三)社会保险知识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三)社会保险知识概述本地政策“五险合一”公司员工转正后需同时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计五项保险,不允许选择性缴纳其中一项或几项。(三)社会保险知识概述基数核定我公司按照每年公布的甘肃省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的60%。在每年的6-8月份将调整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同时进行补缴。2011年公司社保核定基数为:1480元。(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养老保险缴纳公司缴纳比例为:20%1480×20%=296元个人缴纳比例为:8%1480×8%=118.4元(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养老保险转移知识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转移办法如下: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应填写《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清单》。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转入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续接工作。(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关于退休(职)条件1、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十五年的人员,应该办理正常退休。符合女工人退休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即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女干部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且在国家明确规定特殊工种岗位以干满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全部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人员,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以实行特殊工种弹性退休。即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宝正常退休年龄。(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关于退休(职)条件(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全部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通过医院诊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办理因病退休。(4)不具备退休条件,通过医院诊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办理退职。(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个人账户支付办法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继承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养老金的计发凡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上述退休条件,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不超过5年。(四)养老保险知识概述相关文件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为:6%公司缴纳金额为:1480×6%=88.8元大病医疗公司缴纳为:5元/人个人缴纳比例为:2%个人缴纳金额为:1480×2%=29.6元合计每月缴纳:118.4元(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医疗待遇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月44.57元);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三个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以支付。市本级的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区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银光医院、棉纺厂医院、长通医院起付标准为380元。最高封顶线为28000元。符合“三个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属直接计入统筹报销基数的,其报销比例为:40岁以下(含40岁)报92%;41岁以上至50岁(含50岁)报95%;51岁以上报98%;转院、异地居住的个人多承担10%乙类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计入统筹报销基数,按以上比例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给参保患者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以签字为准0,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超出三个目录外的一切费用都由个人承担,也就是我们说的自费。(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其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适中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付10%后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数,再分年龄段的规定支付。使用甲类、乙类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事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如何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院检查确诊,需住院治疗时(要向医院出示《医疗保险证》),应持定点医院首诊医师开据的住院证当天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除急症可在三日内补办住院登记外,其他情况不再补办,一切费用自己承担),领取住院费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交付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按医院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并主动出示自己的医保证件,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证交医院医保科保管,出院结算时退还。(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及支付?大病医疗保险由参保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并与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年交纳的36元共同组成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使用,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大病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五)医疗保险知识概述相关文件《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为:2%公司缴纳的金额为:1480×2%=29.6元个人缴纳比例为:1%个人缴纳的金额为:1480×1%=14.8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需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持其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发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发8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发10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发12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发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发16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发18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20个月;满10年不满11年,发22个月;满11年以上的,最长发24个月。(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的材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员工因辞职而失业是否享受失业金?一般来讲,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愿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领取失业金条件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六)失业保险知识概述相关文件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失业保险条例》(七)工伤保险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