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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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为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848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95元。其他趸售电价相关规定仍按我局陕价商发〔2014〕1号文件执行。三、执行时间和要求(一)本次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榆林地区电价调整方案另文下达。(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并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对高耗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省内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2.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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