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PPT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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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主讲叶建平第一部分如何提高税收业务管理水平•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1、2007年,某房地产企业投资9000万元,其中购买土地及建造房屋7000万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2000万元。房屋总销售收入16000万元。•2、企业税收管理方法及缺陷:•“六无”——六大管理缺失••“六式”——六种管理方式••“六源”——六大风险根源••二、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形势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1、当前税收收入形势及强化管理措施•一季度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13023.58亿元,同比下降10.3%,减收1496.1亿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30%的进出口税收收入更是同比下降了15.2%,一季度进出口税收只完成了1908.5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2009年4月29日)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2、全员全额管理的试点范围•近期税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运用新的个税信息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据悉,这次试点运用的纳税申报系统是近期税务系统刚刚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此次试点地区包括北京、浙江、山东、安徽、江西、四川等省市。•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此次试点就是按照个税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方向,对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申报,现在试点的这一信息系统就是以后个税分类和综合相结合改革后信息系统的一部分,重点是个人收入及相关信息的申报。•——2009年5月8日《华夏时报》•3、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及发展•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建立以下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土地、证券);•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4、2009年1-6月份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6%,减收1895.68亿元。•今年1至5月单月税收收入均为减收,但跌幅呈现逐月收窄态势,已经从1月份的-16.7%收窄到5月份的-3.2%。6月份税收收入实现增收,增长12.2%,增收595.14亿元。•除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63.1%、6.4%和0.7%外,其余与生产相关的主体税种依然减收。其中,国内增值税下降3%,进口环节税下降14.9%,企业所得税下降13.8%,关税下降29.9%。•5、6月初,国税总局下达了全国必保完成1000亿的稽查任务。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稳定税收收入水平,而采取的一系列对策中的一部分。这1000亿的任务意味着,税务稽查部门的任务量要比2008年至少多出一倍(2008年513.6亿元)。这是国税总局第一次下达具体数字的稽查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6月开始,国税总局稽查局已着手强化,对涉及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发电、房地产等行业等行业的近百家企业的税务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6月4日发布)•三、现状与背景对企业税收管理的新要求••四、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业务处理能力•1、收集文件存档备查•——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保存、查阅实用方法•例:税收政策整理文件夹•2、阅读文件入木三分•案例1: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规定•新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案例2: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案例3、借款费用的列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行为定性准确得当•4、运筹帷幄机智灵活•5、风险业务报告单•6、汇算清缴工作底稿•7、管好企业税收的九大关键第二部分疑难业务处理及筹划•一、补贴收入新规定•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二、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2009年3月19日)•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三、各税种关于发票的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1)增值税关于发票的法规•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注意事项•2、营业税对票据的规定•营业税对票据的规定•新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新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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