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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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⑴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⑵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安全生产立法无疑是就安全生产而言,其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2.安全生产立法的原因安全生产水平低下,安全生产事故频繁,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3.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体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化、制度化,依法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迫在眉睫。第二、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且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第三、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通常,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国家颁布实施了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全文共七章九十七条款,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于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之中。这7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1.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5.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工作;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7.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24、工伤保险的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第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作业的有序进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整改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作业正常、安全地进行。第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支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拒绝投入或者减少投入;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已经投入的安全资金必须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预期效果。第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领导;二是组织;三是支持。第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准备,制定实施现场救援的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是及时应对事故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第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将事故发生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中。所谓“及时”,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最快捷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迟报。所谓“如实”,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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