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管理第五章企业非专利技术和经营秘密管理•5.1企业非专利技术管理•一、概述•二、专有技术的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三、专有技术的评估•5.2企业经营秘密管理•一、概述•二、经营秘密的属性•三、企业经营秘密管理5.1企业非专利技术管理•一、概述•1、概念•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和公有技术两大类。•专有技术属于未经公开的、还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中具有专利性质的技术成果,能够经过申请专利并在获得专利权后转化为专利技术。•公有技术属于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成果。有些公有技术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的技术水平和其他条件的差异.依然属于技术商品,成为技术合同的标的。专有技术(know-how)•专有技术(know-how)也叫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专有技术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末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它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和工人等掌握的不成文的知识、技巧和诀窍。•技术秘密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规定,但它具有保密性,只是在技术贸易的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予以保护。•从技术角度考虑,专利权也是一种专有的技术.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专利权是公开的专有技术,而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保密的技术。专有技术的条件•在法律意义上,专有技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其整体或其确切结构和内容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业价值。•3、其合法拥有者已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其予以保密。专有技术的内容•专有技术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根据工业产权园的有关规定,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二)无法表达为专利申请权项的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成果;•(三)虽然符合专利法要求、居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但是其所有者并末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非专利技术的范围应该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和《专利法》中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2、专有技术的四大特点•专有技术的四大特点是:•(一)智慧性•它是智力活动的产物,反映着专有技术所有者对集一事物的设计思想。•一般包括图纸、公式、设计方案、材料配方、技术规范、技术记录、操作方法说明、工艺流程、实验报告、具体指导、经营管理技术等有形资料,也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以及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技术知识、技巧、诀窍或者方法,通过向许可证买方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按受买方人员到卖方企业实习的技术传授等无形方式得以表现。••(二)实用性•它是对完成一定的行业技术操作具有某种实用价值的技术知识或者经验的积累。•(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它是能够由专有技术的持有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传授给非持有人,并有偿或者无偿地交由非持有人使用的技术。•(四)动态性•专有技术是长期的经验积累,并且伴随着生产经营、管理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和发展。3、三类专有技术•对专有技术的理解,常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认识。狭义的专有技术专指工业专有技术。广义的专有技术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类型。•(一)工业专有技术•工业专有技术是适宜于工业的、未获取专利权和未经公开的,还处于保密状态的先进技术或者技巧。工业专有技术是专有技术的主体,一般包括研究手段、设计方法、生产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图纸、制造技术、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材料配方、测试方法等内容。•(二)商业专有技术•商业专有技术是在营销活动方面积果的秘密诀窍、经验、方法以及公众不易得到的市场信息与情报。•商业专有技术包括在商业经营管理以及商业贸易活动方面的诀窍、经验、方法;•包括商品成本、价格与利润,商品交易潦向与实际流向及其变化,商品需求数量及其结构,市场容量及其分布,商品可供应数量及其结构,商品的收购、库存、销售、调拨、进出口等流转情况,广告动态,市场竞争动向等商业信息;也包括技术贸易、技术预测、技术引进、技术市场变化等信息。•例如:•日本松下电器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在经营实践中总结的内容是水坝式经营、防范式经营和玻璃式经营等成功经营的三种方式;•日本丰田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神谷正太郎总结的“用户第一、销售第二、制造第三”的神谷市场营销观念;•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实行的销售点分为五个系列分别经销五个系列品种的汽车,来解决各个销售点因销售相近系列品种汽车所引起的性竞争的丰田分系列产品销售制度;•日本松下电器创始人松下幸之助依据经营商业的经验总结的经商基本法则三十条等都是商业专有技术的著名范例。•(三)管理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是在组织、管理生产技术以及经营活动方面积累的秘密诀窍、经验及其方法。•管理专有技术的范围广泛涉及及科学研究管理、科学实验管理、产品质量管理、新产品开发管理、计量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情报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组织、材料物资供应组织、产品销售组织、技术更新改造组织、技术培训组织等各方面的内容。•管理专有技术在组织、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作为技术商品进入技术贸易领域。•例如,•中国乡镇对所属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规定数量与质量的产品和利润,超额完成者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的“五定一奖责任制度”;•中国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创造的按照生产情况,以图表形式规定生产进度、组织和指挥生产的管理方法;•中国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创建的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人、技术人员、干部三结合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方法等都为管理专有技术的著名范例。4、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比较比较内容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存在条件保密法律保护时效性无时间限制有时间限制,即有关法律的管辖地域保密性技术内容保密技术内容公开技术要求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必须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技术形态是动态的,其内容可以发展改进,是可变的是静态的,其内容是固定不变的存在方式以书面表示或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以书面表示二、专有技术的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一)专有技术的产权管理•1、专有技术的产权属性•法定权利(使用权和转让权)和自然权利(占用、使用、收益、分配的权利)的结合。•专有技术的法定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和非独占权,不具有排他性,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属性。•专有技术的自然权利是在保密条件下合法取得的事实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专有技术的产权主体•3、专有技术的产权内容•4、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经常援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法律保护的力度小。保密措施: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对违反此条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②要求本企业雇员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一般属于民事诉讼范围。4、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二)专有技术的使用管理•1、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类型•普通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再转让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2、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合同•3、专有技术使用中的侵权认定及责任专有技术使用中的侵权认定•专有技术在使用中的侵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侵权•另一种是他人用任何不法手段的侵权三、专有技术的评估•1.专有技术的鉴别•2.影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因素•3.专有技术评估方法1专有技术的鉴别•专有技术的鉴别带有明显的事后追溯性。•对于带有事后追溯性的事物鉴别,人们往往采用特性鉴别法,即以某事物的特性作为标准来区别其他事物。•一种简便的鉴别方法,即以某一技术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率和这一技术在同类技术中的领先程度为标准,鉴别已有的各种技术成果和知识积累。•技术的贡献率可以运用经济方法从该技术在企业的市场绩效所占的份额求得,也可以从企业价值链所处的位置估得。技术的领先程度可以应用技术方法通过资料检索、专家鉴定测得。•然后,再以技术的贡献率作横坐标,以技术的领先程度作纵坐标,把鉴别所得数值一一列入坐标,便可以得如下一个矩阵图:•根据这个矩阵图,就可以把自己拥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积累分成4类:Ⅰ类:低贡献、低水平,不具有专有技术的特性。Ⅱ类:高贡献、低水平,属于半专有的适用性技术。Ⅲ类:高贡献、高水平,属于专有技术。Ⅳ类:低贡献、高水平,属于半专有单项或不成熟技术。2.影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因素•(1)专有技术的使用期限。专有技术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同类技术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及自身保密情况进行估算。(2)专有技术的预期获利能力。专有技术的预期获利能力可以根据专有技术的直接和间接获利能力来推测。(3)专有技术的市场供求状况。市场需求越大,其价格越高,反之越低。(4)专有技术的领先程度和成熟程度。从专有技术自身来说,一项专有技术处于同类技术数一数二的位置,就可以形成垄断价格;一项专有技术成熟程度和可靠程度越高,其成本愈低,获利空间越大。(5)专有技术的开发成本。任何技术开发和积累都要会出成本,并取得相应的补偿。3、专有技术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成本加成法•成本收益法5.2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一、概述•1、概念•商业秘密,也叫“经营秘密”、“行业秘密”(trade-secrets).•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是能为企业在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带来高于同业水平经济利益的,不为公众所知、防止泄漏的经验、技术、方法或者信息、资料。•商业秘密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一切秘密都可以包括在内,如企业组织结构、经营决策、经营情况、资金状况、特殊的管理方法以及数据资料、特殊的营销方法及其数据资料、特殊的财务管理方法及其数据资料、质量控制方法、营销网络等内容。•商业秘密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要采用严密的措施对属于自身的经营秘密要进行保护。•商业秘密如需对外转让,由商业秘密的供、求双方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商业秘密的特征•(一)新颖性。并非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而是指其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的信息,应用一定的创造性水平。•(二)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三)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