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我司广大科技人员和在岗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自行研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让;成熟科技成果的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及转让等。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六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七条研发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的征集、立项、论证(审核)、计划、实施、验收及科技成果的引进、转让与推广应用等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第八条研发部,技术部和试验检测部及其下属各部门是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的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科技成果的引进、转让与推广应用。第九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公司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第十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合同任务完成后,经研究与项目管理处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研究与项目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总经办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公司总经理。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第十三条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权益;(五)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六)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七)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第十五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研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