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汇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示制度、评议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创建计生协调发展先进镇,人口和计生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不断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公示制度(一)公示内容:1、乡级:生育政策,计生办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和期限,《一孩生育服务卡》、《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以及生殖保健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依据、生育指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八不准”、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举报奖励、乡领导的生育等情况。2、村级: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生育指标,村、组计生干部计划生育情况,违法生育(收养)处理,奖励扶助等。(二)、公示要求:1、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2、计生宣传栏,及时将应公示的内容清楚地张榜公布,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3、生育政策,办理程序等常年性工作可以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每季度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重要工作随时公开。4、把计划生育政策和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二、评议制度(一)评议内容: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完成情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办事纪律,时限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务公开,违法生育(收养)的处理,照顾生育,人口和计生办工作职责,服务态度,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二)聘请人口和计生行风评议员,印制行风建议征求意见表。(三)组织评议员开展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征集建议及意见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四)评议时间:每年度必须举行一次集中评议活动。(五)评议结果的处理:通过评议,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1、对评议出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通报群众,报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2、评议中发现违法违纪的事情,立即报告执法执纪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对评议员提出的评议意见,不得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8、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9、虚报、瞒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承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6、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化分: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首长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3、限期改正;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5、给予行政处分;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动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具体行政行为适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七)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十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十二)设区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十三)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十四)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各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的,应予补偿。乡镇计划生育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各项指标1、每月对出生统计漏错报者,每例扣50元。2、符合政策率达100%,每片每出生一例违法生育扣200元。3、统计合格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0元。(包括平时报表、月报、半年报、年报)4、孕情摸底统计工作,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0元。5、避孕措施落实率达100%,对育龄妇女本人口述措施与微机数据库不一致的,每有一例扣50元。6、每月对出生、结婚人员必须走访到户,否则扣50元。7、在检查范围内的婚育人员报表、户口本、微机信息及刊板内容不一致的,每有一处扣50元。同时刊板每月变更及时。8、流动人口不能出现漏管人员。每漏管一人扣50元。对流出、流入、育龄妇女发证率、建档率、合同签订率、发函率、透查率均达9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0元。9、协助村按时按质填好月报表及平日各项报表,对办公室统一布置的各类报表拖延、错报及漏报的,每有一次扣50元,(包括办公室上报省、市、县各类报表)。10、人口学校、服务室及会员之家、计生办公室等达不到上级标准的每缺一项扣20元。桌凳、黑板、牌、床、柜要规范,有一项不规范扣50元,脏、乱、差、占用等扣50元。同时,宣传培训工作在办公室统一规定时间内,有一村一次未培训(包括发放明白纸)扣50元。二、其他内容1、每月例会和其他各项会议每缺一人扣20元。(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办公室批准)2、信访工作。本片,每出现一例到省、州、县、镇上访的分别扣300元、200元、100元

1 / 2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