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企业管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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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管理专题曹玉昆国有林的形成•文献查阅与分析•中华民国的国有林•1914年8月8日,中华民国政府为开发东三省富饶资源,公布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十八条。•1931年5月27日公布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八条。•国有林主要集中在东北及新疆,也是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林主要分布区,中国国有林形成与地理位置关系密切。森林资源统计表国有林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林•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林森林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所有关系。由于林业生产与土地密切相联。•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确立了森林、荒山荒地的全民所有制的外部制度环境。国有林体系的雏形1东北地区•1947年,首先解放的东北地区,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北解放区森林管理暂行条例》,宣布森林(包括林木、林地)均归国有(但以土地法取得所有权者例外)。国有林体系的雏形2西南地区1950年12月2日《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规定:“凡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一律收归国有:1.非经人工抚育之天然林;2.有关国防与国土保安性质之森林;3.所有权不明之森林;4.为战犯所有或侵占之森林;5.依土地改革法第3条规定应征收之廊宇、教堂、祠堂等土地所属之森林;6.地主所有之森林,其面积在500市亩者收归国有。其面积不满500市亩者,暂归当地农协会代管,土改时照土地改革法办理。”国有林体系的雏形3西北地区1951年4月23日《西北区森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森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国有林:1.非经人工营造或抚育之天然森林;2.经人民政府依法没收战犯、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有的森林;3.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依法收归国有森林;4.现有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与收购之森林。”国有林体系的建立•东北解放后,为支援解放战争建立新政权,恢复经济保障生活,•1945年原黑龙江、合江、松江、嫩江、辽东等省相继成立了国有林管理机构,从事保护森林、恢复林业和进行木材生产.•1946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林业管理局,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从无到有,而后逐渐发展壮大,这期间的东北区林业经营管理机构即是我国国有林经营体系的前身.国有森工企业的建立•1945年东北解放后,原黑龙江、合江、松江、嫩江、辽东等省相继建立了林业管理机构。这期间东北区林业经营机构既是东北国有森工企业的前身,也是我国国有森工企业的主体。•1950年7月,东北林务局改为东北森林工业总局,管理体制由按行政区域变为按经济区域划分。下设黑龙江、伊春、佳木斯、牡丹江、吉林、辽东等六个森工管理局,27个所属分局,34个制材厂,16万职工,初步形成东北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为经营国有森林资源创建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政企合一;集资源培育、木材生产、林产工业、社区服务为一身的经营管理模型,以东北国有森工企业为核心的国有森工企业雏形基本形成。文献分析法•方法:专家法、INTERNET、图书、情报•引用:原文、减少间接引文•界定:时间、边界、语言、来源•表达:分类,注意标准/学术前沿的敏感性•研究结论国有林管理体系的运行与调整•1地方国有林管理体系——第一次调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2建立全国国有林管理体系——第二次调整(1954年至1956年)•3森工与营林分设——第三次调整(1956年至1958年)•4组建新林业厅——第四次调整(1958年至1962年)•5“条条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第五次调整(1962年至1966年)•6下放地方——第六次调整(1967年至1973年)•7中央集权——七次调整(1973年至1979年)•8行业行政管理与产业实体管理逐渐分开——第八次调整(1979年至1998年)研究结论:建国50年隶属关系改变8次,3次随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政治运动而发生;5次是由国家机构体制改革所引起。平均每5年变化一次,变化之频繁是世界林业史是少有的。每一次隶属关系的变化都带来政策、组织、人员的巨大变动,对需要长期稳定经营环境的森林资源业来说,无疑是最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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