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风险防范二、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三、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一、非法证券活动基础四、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一、非法证券活动基础•(一)非法证券活动类型非法证券活动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代客操盘约定盈利分成未经核准公开发行投资分析、预测、建议等有偿咨询•(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1.主要有哪些活动?最典型构成非法委托理财,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1)推荐股票:网络、电话、短信等(2)挂销售荐股软件、研究报告之名,行荐股之实(3)代客操作,约定分成•2.主要手法服务方式营销方式提供技术指导或者给客户荐股,由客户自己操作①广告包装:“民间股神”、“炒股高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②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等流动性大的方式兜售产品,逃避监管。如果投资者向其询问经营资格,他们会强调已经工商注册,但对证监会的经营许可只字不提。汇款账户广告语合同监管部门公司不得设立私人账户“荐股黑马”、“短期收益达50%”等煽动性语言正规书面合同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呼叫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查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分析师资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个人不得虚假宣传、承诺收益。3.如何识别•(三)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股票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监管制度)公开发行:涉及人数多,严格监管非公开发行:尚未正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一是发行对象是否特定二是在发行对象特定的情况下,发行对象的人数一般区分标准•2.上市公司信息获取渠道•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对于网上论坛、其他网站的传闻、所谓内幕消息等资讯谨慎对待。(3)以下渠道获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市场周刊》、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渠道。(1)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2)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查询•二、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证券法》•(1)证券发行第10条法定条件核准(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第104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122条证券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188条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2.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证券投资咨询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197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证券业务1.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三、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介绍(一)非法发行股票拟上市公司之名虚假网下申购案:2008年5月,张某接到电话:“我们是一家刚过会的公司,能够提供网下申购服务。我们公司上市已是铁板钉钉的事了,现在网上申购中签率低,千万不要错过这个机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网上申购、网下配售,网下配售仅针对机构投资者。网上申购在股票交易网内,面向广大投资者发行的新股。网下申购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一般而言,网上申购是针对散户而言的,网下申购针对的是资金机构如基金公司进行。•(二)以代客操盘、约定盈利分成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刘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询问刘某的炒股情况。刘某说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刘某将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并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刘某陆续将35000元汇到指定账户。该机构定期给刘某传真对账单,显示其股票市值已达20万元。刘某要求兑现,该机构几经拖延。全权委托利润分成(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例一:李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类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40多篇股评、荐股文章。在文章评论中有多位匿名人士回复:“绝对高手”等。李某通过博客中心提供的QQ号码与博主取得联系,缴纳3600元咨询年费后成为会员,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1.通过建立网站、博客、QQ、MSN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1)“撒网钓鱼”,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2)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3)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查询。案例二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现一篇文章,文章题目是《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张某点击查看是某证券公司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张某按照网页所显示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后,按照业务员的指示操作股票,但亏损严重。(2)网址大多为数字与英文组合,如或采用与合法证券公司相类似的域名。为诱骗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还声称公司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的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3)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1)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例三:范某看到某股评节目,股评“专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范某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小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人业绩以及跟着公司专家炒股可以达到的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为其推荐涨停股票”。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想先交几千元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了4000元会费。(1)不法分子发布“免费荐股”广告的目的是诱骗投资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在获取投资者的联系方式之后便展开强有力的电话攻势,反复向投资者推荐股票,骗取服务费。(2)投资者不可轻信免费推荐黑马、免费荐股、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证券节目和广告,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3.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例:李某在电视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一两只股票。李某见这几支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话并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1)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宣传软件的荐股能力,并将证券投资咨询作为软件的功能和后期服务,骗取高额的服务费。(2)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没有任何个人和任何炒股软件能够对市场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4.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例五:投资者张某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1)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通过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2)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5.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例六: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了与该咨询公司的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其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是连续下跌,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王某为此亏损达数万元。(1)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2)“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根据规定,即使是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6.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例七: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1)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2)对于主动上门电话、来访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四、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