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高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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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法律基础知识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案例1:一艘正在海上航行的客轮不幸发生事故正渐渐的沉到海中,乘客甲落水后幸运的抓到了一块木板,正在他庆幸之时,旁边的另外一个乘客乙挣扎着游到甲身边,也想抱住这块木板,但是甲发现,这块木板仅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如果让乙也抱在这块木板上,势必两人都将沉到海底,于是甲用力将乙推开,导致乙体力不支沉入海底死亡。请问在本案中,甲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2:张家有子张三,已过而立之年,但整日游手好闲,无恶不作,危害乡邻,父母对其亦深恶痛觉,多次对周围邻里说没有这个儿子,后来其父母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与张三脱离父子关系,以后张三的一切行为,均与父母无关。在报纸上发表此声明后,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请问:张三父母以上行为是否有效?甘露与暨南大学纠纷案•基本案情•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2006年6月19日,暨南大学决定同意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暨南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原《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案中,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仍然再次抄袭欺骗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甘露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委托母亲接受了暨南大学的调查、进行了申辩,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并依照该规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对开除学籍情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中没有引用该规定不妥,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开除学籍决定的合法性。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规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因此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援引《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开除学籍决定已生效并已实际执行,甘露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开除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甘露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的其在原审期间未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暨南大学暨学〔2006〕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本案所涉及问题•1、什么是法律?•2、法律的效力?•3、法律的层级?•4、校规校纪的效力?•5、诉讼的程序?•贵州民族大学的相关规定同学们了解吗?第一部分法律基本问题第一节法的概述2、法律的起源及历史类型灋法《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獬豸xiezhi,古代传说中的裁决纠纷的神兽一、法的含义、特征及渊源(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律的产生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阶级和个国家产生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由国家制定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产生。据《贵州通志.土民志》中说,在贵州苗区,对裁决不服,则驾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烧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为决输赢凭天地神明,公断有无冤枉。(三)法律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律•2、封建制法律•3、资本主义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四)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1)法由国家创制;创制的两种方式。a、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律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性体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如对犯罪行为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体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褒扬,如正当防卫就是合法的,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3)法律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统治者不仅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而且统治阶级的成员也要尊守法律。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五)法的渊源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1、宪法毛泽东在审阅和修改宪法草案2、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监狱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母法,其它法为子法。宪法行民经刑程政商济序法法法法法(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机构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内容最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效力最高通常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包括一些宪法性法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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