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中级经济法公式合集-需要的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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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中级经济法公式合集,需要的拿去无论学什么,基础知识最重要,因此下面这些基础的东西,你一定要掌握,否则的话很难在以后的学习中更进一步啊。一、增值税1.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应征消费税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2.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因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费*税率3.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不含收取的增值税)5.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6.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7.外贸进出口公司退税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税率)8.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退税率)A.本季出口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50%且季末应纳税额为负①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②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③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应退税额9.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10.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所征增值税)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其余计算步骤按免,抵,退二、消费税1.从价计税(1)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销售额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消费税率(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4)委托加工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销售税税率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三、营业税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四、关税1.完税价格(1)逾期未出境暂进口货物。第七月起按月征收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2)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年限/(管理年限*12)](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4)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1+进口关税税率)/(1-代征国内税率)+20%]2.应纳税额(1)从价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2)从量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率(3)复合税应纳税额=关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率+应税进口数量*单位完税税率*适用税率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三、1/3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四、2/3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五、10%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六、30日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八、年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九、人数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2、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3、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十、解散1、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十一、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十二、善意第三人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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