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Ⅴ卷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本版编入了2013年2月28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并自2013年11月14日起取代附件10第Ⅱ卷所有以前的版本。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第三版—2013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V卷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本版编入了2013年2月28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并自2013年11月14日起取代附件10第V卷所有以前的版本。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第三版—2013年7月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目录》的补篇中公布了各项修订,在国际民航组织网站上有本目录及其补篇,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修订和更正记录修订编号适用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71-88-A*已编入本版*第78次修订至第87次修订未涉及本卷。更正编号颁发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1已编入本版(i)目录页码前言…………………………………………………………………………………………………………(i)第1章定义………………………………………………………………………………………………1-1第2章遇险频率…………………………………………………………………………………………2-12.1供搜寻救援用的应急示位发射机(ELTs)使用的频率…………………………………………2-12.2搜寻和救援频率…………………………………………………………………………………2-2第3章30MHz以下频率的利用………………………………………………………………………3-13.1运行方法…………………………………………………………………………………………3-13.2无方向无线电信标(NDB)的频率管理…………………………………………………………3-2第4章30MHz以上频率的利用………………………………………………………………………4-14.1117.975-137MHz频段的利用……………………………………………………………………4-14.2108-117.975MHz频段的利用…………………………………………………………………4-104.3测距仪(DME)对960-1215MHz频段的利用………………………………………………4-124.45030.4-5150.0MHz频段的利用………………………………………………………………4-14附篇附篇A影响配置低频、中频频率和避免有害干扰所考虑的问题……………………………………ATTA-1附篇B远距离航务管理通信的指导原则………………………………………………………………ATTB-1——————————(ii)前言历史背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第37条之规定,理事会于1949年5月30日第一次通过了航空电信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0。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于1950年3月1日起生效。本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1949年1月第三届通信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从第一版到第七版,附件10都是以单卷的方式出版的,包含四个部分及相关附篇:第I部分——设备与系统;第II部分——无线电频率;第III部分——程序;第IV部分——代码和缩写。第42次修订删去了附件的第IV部分,该部分的代码和缩写已转入一个新文件——Doc8400号文件。1965年5月31日通过第44次修订后,将附件10第七版改为两卷本:第I卷(第一版)包含第I部分——设备和系统,和第II部分——无线电频率。第II卷(第II部分)包含通信程序。1995年3月20日通过第70次修订后,结果将附件10调整成五卷本:第I卷——《无线电导航设施》;第II卷——《通信程序》;第III卷——《通信系统》;第IV卷——《监视和防撞系统》;和第V卷——《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通过第70次修订,第III卷和第IV卷于1995年出版,第V卷随第71次修订于1996年出版。表A所列是附件10卷V自第71次修订以来的各次修订的出处,以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理事会所通过本附件和各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与适用日期。缔约国采取的行动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差别通知对空中航行安全很重要,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所载建议措施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除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国义务外,还提请各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规定。资料公布。建立、撤消或更改按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备、服务和程序,应该按照附件15的规定通知和生效。附件条文在本国规章中的使用。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到在其国家规章中尽量使用国际民航组织规范性标准中所用的精确语言,同时指明与这些标准的差异,包括对国际空中航行安全或正常至关重要的任何补充性国家规章所具有的可取性。本附件的规定已尽可能写得便于将其编入国家立法,而无需在文字上作重大修改。附件10—航空电信第V卷(iii)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标准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空中航行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则根据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空中航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b)附录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但属于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c)定义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在使用该术语的每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都构成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d)表和图用于补充或说明标准或建议措施并在文中提及,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地位。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a)前言根据理事会的行动所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本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解释。b)引言解释性材料,列在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c)注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d)附篇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指南而列入的材料。前言附件10—航空电信(iv)对于专利不承担责任的声明提请注意本附件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民航组织不对未查明任何或所有此类权利负责或承担责任。国际民航组织不对任何所主张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有效性、范围或适用性表示任何立场,也不为此或就此承担责任。语言文字的选择本附件以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四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编辑上的安排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用宋体字10字号;“建议措施”用楷体字10字号并冠以“建议”黑体加粗10字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楷体字10字号并冠以“注”字样,以表明其地位。在编写规范时,采取了以下做法:标准使用关键词“须”(Shall);而建议措施则使用关键词“应该”(Should)。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一致。在附件5中允许使用的非国际单位制的替代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内。当引用两种单位制时,切不可认为这一对数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不论单独使用哪种计量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凡提及本文件中用编号标示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分节。表A附件10第V卷的修订修订根据内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适用日期71空中航行委员会;SPCOM/OPS/95专业会议;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AMCP)第三次会议在已有附件材料中增加了新的第V卷,并增加了有关8.33kHz信道间隔的材料及增加了甚高频频段地空通信保护的有关材料。1996.3.121996.7.151996.11.772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AMCP)第四次会议定义甚高频数据链;修订表4-1之二。1997.3.121997.7.211997.11.673—无变化。—74空中航行委员会增加:a)飞行员之间的空对空信道;和b)应急示位发射机规范的1999.3.181999.7.19附件10—航空电信第V卷(v)修订根据内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适用日期修订。1999.11.475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AMCP)第六次会议对VDL抗干扰性指导材料的澄清。2000.3.132000.7.172000.11.276(第二版)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AMCP)第七次会议集成的话音和数据链系统(VDL模式3);用于满足监视应用的数据链(VDL模式4);更新了引用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的内容。2001.3.122001.7162001.11.177秘书处因在108-117.975MHz频段规定GBAS数据广播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的变化而做的修订。2002.2.272002.7.152002.11.2878—无变化—79—无变化—80—无变化—81—无变化—82—无变化—83—无变化—84—无变化—85—无变化—86—无变化—87—无变化—88-A航空通信专家组(ACP)a)使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与更新的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和附件10第III卷保持一致;b)修订VHF频率指配规划规定。2013.2.272013.7.152013.11.141-1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第1章定义注:对《无线电规则》的所有引用指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公布的《无线电规则》。通常,每二或三年举行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最后文件中的决定收录了对《无线电规则》修改。有关航空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国际电信联盟程序包含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谱需求手册》(Doc9718号文件)中,其中包括经批准的国际民航组织政策声明。本附件第V卷中使用下列术语时,具有下列意义:备用通信手段在主要手段之外,提供一种与主要手段有同等地位的通信手段。双频道单工使用两个频道的单工,一收一发,每方一个频道。注:这一方法有时被称为交叉频段。双工两电台间能够同时进行双向通信联络的方法。频道适合于某种特定发射类别在传输时使用的频谱某一连续部分。注:发射类别以及有关适合特定类型传输的频段(带宽)信息,在《无线电规则》第2条和附录1中进行了规定。偏频单工单频道单工中的一种变化通信方式,其中两个电台双方都利用有意稍微偏离的频率进行通信,但仍在所分配的运行频谱之内。航务管理通信为了航空器安全和飞行正常与飞行效率,对飞行的开始、继续、备降或终止行使权力所需的通信。注:此种通信通常用于在航空器和航空器经营机构之间交换消息。主要通信手段航空器和地面电台在有备用通信手段时,通常为第一选择的通信手段。单工两电台间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单向电信通信的方法。注:应用于航空移动业务中,这一方法可分为下列几种:a)单频道单工;b)双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