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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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消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省级分行,成立了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大区行。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内容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要更改名字;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二、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评价大区行体制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与以往的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大区行体制实施十多年来,在增强央行独立性,加强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实现了设置的初衷目的。一方面,大区行在认真研究、分析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切合实际的建议。另一方面,大区行监管的独立性减少了地方干预,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再有,相对于以前的按行政区划分分支机构的体制,大区行体制深入到基层,根据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由于设置时间匆忙,考虑不周,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这一体制也表现出了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内部组织体系混乱,分支机构定位不明,跨地区监管成本越来越高,以及区域货币政策研究不够,同时由于银监会的成立,监管职能的分离,大区行权力被弱化。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到目前为止,这一改革已实施了十多年,但实际运作效果却差强人意,不仅有违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而且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和弊端。三、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后的主要问题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使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增加。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1、省级分行改革并没有明显抑制地方政府对金融事务的干预,大区行在履行职责时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所以在人员的任用等方面都会掣肘有人。没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权。2、按经济区域划分的货币政策执行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并未较以前有较大的提高。而且自银监会成立以后,按行政区域安排分支机构,使得金融监管重新恢复到原来的设置。但仅就货币政策而言,也并未形成区域性的货币政策研究和执行。3、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制衡机制虽然都有考虑到,但并没有达到很好的处理,仍然受到各方面的干预。这实际上涉及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换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合理分权问题,只要这一问题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关于三权制衡的问题就应该能迎刃而解了。4、各大区行之间仍然有隔阂存在,不利于全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在金融发展方面也出现了类似的“关起门来搞建设”、“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这也与我们改革的初衷相背离。5、金融监管有待提高和加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和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但这种新模式的现身,只消解一时的燃眉之急,却是我们不知不觉中限于监管贫困之中。这与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背道而驰,与入世后的金融开放相背离,监管部门林立,造成金融管理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徒增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这种方法有待改进。下一步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慎重权衡,稳步推进,我们要确立新型的监管理念,构建一个统分有序、顺畅精简、廉洁高效且有必要弹性的监管机制,以此全面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准。四、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后的发展前景在现在经济条件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需要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我国的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它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货币政策。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就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是顺应潮流的。但是大区行也应该根据环境的变化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能,而不应该是对原有职能的简单选择与继承:一方面,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大区行要结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制定辖区货币信贷指导意见。总行职能调整后,大区行要要考虑经济金融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货币信贷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大区行的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内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最后,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大区行应该为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高效服务。总的来说,大区行体制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只是诸多要素导致它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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