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大学与大学学习目录导言第一章中世纪的德国大学一、起源二、组织与规章第二章现代德国大学的发展一、新建大学二、现代大学制度三、大学自我管理的新结构四、现代大学价值与意义第三章学生与大学学习一、学术自由二、大学的形式与特点三、学生关键能力培养四、通识教育与跨专业学习第四章致谢、参考文献导言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终于看完了《德国大学与大学学习》(作者: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德国),译者:张弛.郄海霞.耿益群)。由于能力有限,无法掌握其核心,领悟其中的道理,只是熟悉了该书的行文结构并对其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接下来我将结合自己的感悟和兴趣对书中关于中世纪的德国大学、现代德国大学的发展、学生与大学学习这几个部分进行阐述,各式各样的现代大学都可以追溯到三种原型:英国式大学、法国式大学和德国式大学。而德国式介于英国式大学和法国式大学之间,相比法国式大学,它保留了更多的大学原初特征,相比英国大学,它又更多的回应了现代社会的要求。德国大学产生于十四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大学享有独立自主权,是经政府许可的学者们的组织。这里所指的自主权主要是大学章程和大学自行规定给予大学的权力。然而德国大学的自治权是也有限的。在基督教一统欧洲的时代,无孔不入的教会极力从经济、思想和组织上控制大学,企图使大学为宗教服务。大学作为宗教统治的工具而存在,为后来德国大学争取自治权的斗争埋下了导火线。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席卷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德国大学深受打击。由教会控制的大学首当其冲,成为被改造的重点之一。随后的宗教改革和地方权力的扩张,使德国大学成为以培养神学家和法学家为目的的地方机构,这也为德国大学行政管理的“地方分权制”奠定了基础。十八世纪的德国大学进行了两次改革运动。第一次大学改革运动始于1694年,结束于十八世纪中叶。其具体标志是哈勒、哥廷根和埃朗根三所由邦政府资助和控制的新型大学的建立和发展。这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哈勒大学成为学术自由的第一个发祥地,也成为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最早基地;教授不再受以教会教条为主的教育原则的束缚,教授的权威地位得到了确认。十八世纪末,德国大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运动。这次改革运动的主要发起和实践者是政府人员,他们主张提高和加强政府在大学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由政府委任教授,并向大学提供财力上的支持。1945年颁布的《波恩基本法》确立了各州享有“文化主权”,这意味着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立法权及行政管理权都属于各州。德国大学是通过与学术治理的分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并且开始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发展方向。德国大学建立了由政府、学校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体系。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的治理,有利于权力的制衡和决策的公正。政府、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毕业的校友、当地社区以及社会公众等都与大学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密切联系。权力管理、精简机构、明确权责,为大学自我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增强大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正视自己的传统,坚持为知识而求知并乐在其中的严肃精神,热爱真理,柯受职责,不患得患失,这所有的一切都使德国大学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认可。第一章中世纪的德国大学一、起源现代大学的母体是欧洲中世纪大学。德国大学也不例外,虽然直到中世纪晚期,也就是14世纪,在德意志地区才出现大学,但德国大学与典型的行会组织所不同,它从一开始就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考察德国大学模式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它既是享有极大自由的学术社团,又是严格处于国家管理与监督之下的国家机构。学术社团的自由原则与国家机构的服务宗旨,构成了德国大学发展中的一对永恒的矛盾。从1348年德意志地区的大学——布拉格大学的创立开始,经过在人文主义与宗教改革影响之下的新教大学改革,19世纪新人文主义影响之下柏林大学的改革,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大学改革,我们均可从中发现德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特殊规定性及其历史境域。从中世纪到19世纪初德国大学的自治与国家化中世纪大学对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当时德国人创建了布拉格大学(1348)、维也纳大学(1365)、海德堡大学(1385)、科隆大学(1388)、埃尔富特大学(1392)、莱比锡大学(1409)等一批大学。到1506年,德语地区共创建了17所大学。二、组织与规章中世纪的德国大学主要是效法巴黎大学。在那里大学是教师社团,接受教会的控制,设置神学、医学、法学、和哲学四个系,并讲授经院哲学。但与法国大学所不同的是,德国大学多由地方政府举办,并处于其管理之下。14世纪的布拉格、维也纳、海德堡大学,15世纪的莱比锡、罗斯托克、格赖夫斯瓦尔德、弗莱堡、英戈尔施塔特、图宾根大学等均是由各邦国举办的学校。中世纪的大学模式一直沿袭到19世纪初德国大学改革运动时期。虽然德国大学比其他一些欧洲中世纪大学出现较晚,但作为后来者,德国大学沿袭了欧洲早期中世纪大学的组织特征,包括它们所拥有的社团权利。像其他欧洲大学一样,德国大学也拥有众多的特权,包括教学权,即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的考试权与授予权;自行规定大学章程和规则的自治权;司法上的独立审判权,罢课权与自由迁徙权等。这些社团权利一般是大学成员自己申请,教会、国家及自治城市所赋予的。通常大学的教学权、考试权与学位授予权由教会,特别是罗马教皇授予;而自治权、独立审判权、义务及捐款的豁免权则由世俗君主或市政当局授予。欧洲中世纪大学保留了社团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即成员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在大学里的教师和学生的联合体中,逐渐形成了以特定的研究兴趣和特定的生活兴趣为划分基础的小群体。当这些有限制的小群体渐渐稳定下来之后,“学院”(Facu-lties)及“同乡会”(Nations)也就出现了。在德国,以法国大学为样板的布拉格大学和维也纳大学在管理上也采取“学院”和“同乡会”的双重组织。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乡会”的行政管理功能逐渐被“学院”所取代,以至于后来创立的大学都只有“院”。如海德堡大学和埃尔富特大学。在那里,大学的教学与行政管理职能合而为一,统一于“学院”之下。和巴黎大学一样,德国大学也是“教师的大学”,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博士和硕士全体会议,校长则由博士和硕士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于这批德国最早的大学是由网络财富管理视野的领主所设立,并受领主这一强大的外部权威所支配,大学原有那种“行会组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学教师逐渐“沦落”为由各地新大学的设置者及管理者认可的并领取薪俸的被雇佣者。这种身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德国大学从一开始就具有其独特性,那就是与国家密切的关系。它集中表现为:(1)德意志大学绝大多数由国家举办,大学成为国家的“婢女”。换言之,大学由自治的同业社团逐步演变成一个国家机构。德国大学因此失去了其重要的自我管理权,其中包括教学人员的自行增补权。与此同时,由国家支薪的大学教师也成为了国家的公务员。他们接受国家,即各邦政府的委托开展教学工作,并接受邦国政府的监督。(2)德国大学进一步的国家化发生在17、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为了更好地管理大学,各邦国设立了负责管理大学事务的专门机构。为了保证有效的监督,在大学管理机构中,还设立了一个与校长并行的、由国家指派的总务长或学监(Kanzlar/Kurator)。大学作为法人社团的自主权进一步受到了限第二章现代德国大学的发展一、新建大学19世纪初至20世纪德国大学的“双元管理体制”在世界高等教育史上,19世纪是德国的世纪。普法战争结束后,普鲁士开始了大学改革的进程,并分别于1810年、1811年、1818年创建了柏林大学、布雷斯劳大学(Breslau)和波恩大学(Bonn)。19世纪的德国大学以其先进的教育理念、全新的组织制度以及卓越的科学成就,成就了德国大学一个世纪的辉煌。可以说“德国大学模式”引领世界各国大学向现代大学迈进。普鲁士的大学改革是在康德启蒙哲学,尤其是洪堡新人文主义的新大学观影响之下开展的改革。它不但是一场社会改革运动,而且是一场理想主义的道德运动。在柏林大学成立之前,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传递符合人们社会角色的有用知识。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尤其是康德的启蒙哲学的发展,理性主义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人们开始运用“理性”来对待知识。“真理”越来越多地建立在理性的责任之上。这就使得传统的科学以及大学的角色必须发生转变。1810年柏林大学的创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一所全新的大学,是新大学理念的组织化,是一场深刻的大学改革运动。改革后的普鲁士大学在组织机构上与传统大学并无二致。每一所普鲁士大学由传统的四个学院:神学、法学、医学和哲学学院组成。布雷斯劳大学和波恩大学则是一个例外。这两所大学除以上四个学院之外,还设有第五个学院,即天主教神学院。为处理整个学校共同事务,协调各学院的教学活动,代表学校与其他官员进行交涉,由学校全体教席教授会议委任一个委员会——大学学术评议会(DerAdemi-scheSenat)。该评议会成员由大学校长、教席教授和大学法官组成。大学评议会在自我管理权限上只有有限的权力,即教学人员招聘时的共同决定权,或者说建议权。而校长只是一个比大学评议会更弱的职位,他由全体教席教授会议(又称大评议会)选举,是大学评议会(又称小评议会)的主席。与英美大学不同,普鲁士“教授大学”自我管理的权力集中在学院之下的讲座,准确地说是教席教授手中。国家管理大学的任务,原则上由国家任命的大学督学(Kurator)承担。通过规定国家与大学各自的义务与权利,国家管理与大学自我管理的“双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从这个角度讲,19世纪初普鲁士大学改革,确立了国家官僚-教授管理大学模式。二、现代大学制度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较早,在18世纪就发展得几近完美。教学、科研与学习相结合是德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其建设的永久性原则。进入21世纪,德国大学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千面一校”为“特色兴校”,但教学科研仍是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与中世纪大学制度一脉相承,却又不同于中世纪的大学制度。它不仅摆脱了宫廷的政治争斗,也摆脱了私人的种种偏爱,更重要的是,它摆脱了教会的庇护和影响,获得了通过政府法令或专门的基金会而谋得生存的手段。当然,德国大学特权的获得并不是生而有之,而是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的渐进过程。尽管大学本质上已成为一个自治团体,其间也不乏拥有生活在学院里的教授和学生,不乏拥有自己的管辖和司法权,但学科的范围并没有达到其所声称的无所不包,而是直到哲学院恰当地发展起来时各门学科才受到公平对待。德国大学制度不仅教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授研究,这是它的骄傲,也是它的声誉的基础。以至于18世纪末,德国大学中的哲学和古典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常显赫的地位。德国大学制度在19世纪初发生了一次巨大转折,1806年,普法战争以德国失败而告终,《堤尔西特和约》剥夺了普鲁士一半的领土,唯有一所稍具现代性的哈勒大学也被法国占领者解散了。在德意志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费希特(Fichte)《告德意志国民书》的演讲极大地震撼了德国人的心灵。在丧权辱国、濒临灭亡之际,统治者不得不下定迅速改革的决心。在这种背景下,洪堡理想产生了。洪堡深信只有在有理性和知识的公民的协助下,国家和社会的理性发展才有可能。洪堡提出了改革的理想:使学生和教授把追求“真理本身”作为永恒的目标,从而凭这些理性原则改革国家和社会。这一理想的最初含义是通过科学进行教育,洪堡诠释道,“大学教师不再是教师,学生不再只是学习,而学生自己进行科研,教师只指导和支持他的科研。”1809年,为了重振普鲁士雄风,从精神上弥补物质上的损失,洗雪普法战争蒙受的耻辱,威廉三世按照洪堡的概念设计了柏林大学,从而使“教学、科研与学习相结合的原则”在柏林大学生根发芽。在以后的年代里,其他德国大学也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制度改革。创建于1811年的布雷斯劳大学和创建于1818年的波恩大学则直接采取柏林大学的办学模式。到1818年底,有20所天主教大学被解散。在19世纪后半叶,按洪堡原则建立起许多德国大学,其发展相当迅速,德国大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学,留学生和访问学者纷至沓来,德国大学名噪一德国大学制度发生嬗变的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