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地方政府机构的主要差异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在其行政决策中表现出行为指向的多元化、多方私益主体的博弈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能动性等特征,公共利益的审查将是有效实现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进行法规范的基本边界。而从相关利益主体的私益诉求中提炼和升华出具体化的公共利益,则应是规范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主要目标。为此,有必要在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进程中拓宽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资格,构建多元化的利益代表机制,将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视为一个过程来审查其进程的合法性,并以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来动态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地方自治,各国的自治制度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同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西方国家地方自治制度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即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政府之间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地方自治政府逐步向社区下放权力。另外,西方国家长期出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矛盾,使得各国政府谋求改变国家直接干预的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此引发了广泛的行政机构改革。这场改革的主要内容有:精简和调整行政机构;压缩和转换政府职能,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改革公务员制度,在其内部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这场改革对传统的行政方式和政治观念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处于同一时代背景下的中美两个大国,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公共管理及地方治理等问题上仍有相互借鉴之处。通过对中美地方政府行政决策路径比较分析,我认为我们应借鉴美国地方政府在行政决策路径的有关经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地方政府、地方公众等共同合作、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合作网络的决策路径。近30年来,中国的经济改革带动了政治体制的深刻变化,中国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地方治理的首要主体,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调整,基本适应并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地方治理的主体在增多,治理空间在调整,治理问题也在增加。地方政府原有的治理方法、手段和技术难以应对这些新的变化,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中国这个改革中的大国来说,地方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继续支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