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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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作者:杨智炫学号:1544101204755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公司法摘要:在公司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说英美法系,其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就是法人,法人制度可以说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进步性的产物。他虽然不是自然人但是却可以像自然人一样,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并且成担民事责任。但是归根结底,法人是自然人通过法律的途径为了进行盈利活动设立的,就免不了会有人以法人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侵害第三人、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为了防止自然人为了一己私利,侵害了债权人或股东的的利益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的制度就应运而生。引言:在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出台以后相继完善了许多当时存在的公司法人的滥用乱象,虽然对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是有一个笼统性、概括性的概念。但是这部分的解释是少之又少,引用太多的隐语,容易造成公众误解以及执法部门的理解不统一,而且我国因为部门规章的权力划分原因,会在原有的法律上,各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是各取所需地使用着法律,这并不是一个良好的、健康的法律制度。应该在我国的法人资格否认制度适用以及范围上谁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让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以法律作为一个正义的参照对比让行政行为和判决更具有说服力。以及追求真正的正义。法人资格否认也叫刺破公司面纱,指的是为了防止法人的资格权利被滥用造成他人或该法人、公共利益受损,所对该法人的资格进行一个否认。这是这一制度的概念以及立法目的。这个否认并不是永久性的也不是全面性的,是为了防止不法目的人利用公司法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一)众所周知,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在经济交易频繁的今天,为了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商业交易可以公平和平等地进行。我们国家为了减少交易壁垒同时也为了保护国内本土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对现有以及以往的法律不断进行修订,对于新出现的一些情形也会相继推出出台新的法律法案来进行统一化的标准管理,力求为交易主体之间创造一个公平、平等以及更有保障的交易环境。(二)在目前世界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所规定在我国仅承认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的责任制度法人公司,那么本篇文章所写的内容也主要是就我国的这两种责任形式的公司论述,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指的是根据法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民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给予法人与自然人有着平等的权利以及相对的可以成担的民事责任义务,严重的可以构成法人犯罪触犯刑法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既然有与自然人相等的民事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那么也会出现有其权利被滥用,过度的使用其法人的权利会造成他人的或者公共利益的受损,其实法人归根结底也是由自然人操控着,是法人内部的自然人达成同一个共识,通过公司法人的形式来表达执行出来,那么既然是人做出的决定难免就会有或多或少地造成他人或者法人本身的损害,那么就需要一个为了保障那些被该法人侵害到权利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在世界各国也就应运而生。(三)随着企业公司个人交易的不断,难免会有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假借着公司法人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肮脏的非法目的,最为典型的就是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法人往往是从形式上获取债权人的信任让债权人信以为该公司法人是有实力的公司但其实该公司只有形式上是合法的公司其实并没有资本可以成担起相应的违约侵权责任。这类利用法人的资格作掩护逃避法律责任是屡见不鲜的,所以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就可以针对这类情形让该公司的股东或者经营者用其私人财产在公司法人的资产抵不上违约侵权等一系列责任后的剩余偿还债务,更好的保护好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的利益,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公平与正义(四)每一个法律的制度产生就会有相应的对该法律领域内的限制,法人制度中的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就是其中一个例子,他能有效促进商业交易的安全,降低更多的风险,他是一种预见性的体现,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好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法人制度授予了法人绝大部分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衡这个权利不被滥用或者恶意利用来损害第三人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安全交易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法律体制完善的角度出发,从法律的平等正义的目的出发,法人资格否认制度都无可质疑,是非常仲要的一环。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是时代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结晶,为了可以让我国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更多中外合资企业等,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交易环境是最根本的核心,有一套良好的法律体系就好比有一个完善的游戏制度一样,参与者开心游戏制作者也受乐。综上所述的三个观点,完善和增加清晰解释说明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一个跃进,更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大跃进,是我国法律框架中的其中一条横梁,他能给予我国其他法律制定方面很多积极性的影响。所以说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中的重要一环,这一环是必不可少的。二、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可行性法人资格否定制度来源于美国,美国属于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的审判方法是,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但是笔者认为依旧是具有适用法人资格否认的条件以及可行性。笔者认为可行性的依据有以下几点:(一)司法实践的重视以及研究的深入曾经司法系统的领导就提出过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以及指导性的意见,比如2002年12月最高院的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工作上就曾经指出:“因公司股东的滥用人格失信行为使得公司不能履行、不能未能全履行的,而债权人又以股东为起诉对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还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详述1.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其出资不足法定注册资本的,使得公司未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股东抽资出逃的,应当在抽资出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情况,即公司已经丧失其最主要特曾独立的财产权以及人格的时候,股东对公司成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四项指导意见可以反映出在司法审判领域,我国的高层对法人资格否认也是十分重视的。(二)司法实践的探索在我国存在大量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况,而法院大多是引用《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力禁止滥用原则还有《公司法》中的职业道德原则来解决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其实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三)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的出台虽然还没有成文系统地一套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但是在我国有两个相关于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在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都有规定相关抽逃资金,出资不足以及利用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收购控制公司法人导致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情形以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的义务,这些都是典型的法人资格否认的适用特征,这说明我国其实对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是有规定的,只是没有一个统一的通说而是零散分布在很多的法律规范当中。(四)我国公司类型简单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如上述必要性中提到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在管理以及推定逻辑上相较于国外的其他大陆法系有着原始的优势,情况并没有那么复杂。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有限责任公司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是要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多,所以说我国由于公司的类型比较单一,是更加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五)《公司法》的修改为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一个强大的推动力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实时将大部分的能考虑到的情形尽可能列入到法条中,这是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做出的良性修改,所以说这个举动能充分说明我国已经到达了立法规定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来适应整个市场的条件三、现行规定的成立要件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在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滥用股东的权利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以及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到其他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应当成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人资格否认机制已经在我国初步地成型,股东如果想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或者滥用股东权侵害到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权利,首先对外是内部成担连带责任,对内股东之间是不可以互相推托逃避债务,这已经是可以体现出保障债权人免遭滥用法人资格的不法侵害,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上述中对侵害其他股东权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成担赔偿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权利的股东要以自己的私有财产来赔偿,并不能以公司法人的财产。那么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所规定的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保障债权人,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形有以下七种:1.资产显著不足的,这里所说的不足并不是不足于法定的最低资本,而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来做参照,并且这里所说的不足,是指在成立相关法律关系之初就已经不足,比如说A公司本来经营状况是良好的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在合同成立后不久,A公司股东抽资出逃,这种情况并不能成立资产显著不足的情形,而是应该追究其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来维护B公司的权益。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从形式上来看,如果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股东利用的躲避合同的工具,将合同另一方置于一个极度不公平的处境,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适用这个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让该公司的股东成担连带法律后果的责任。3.利用公司回避法律义务,上述一项是回避合同中的义务,这款指的是逃避法律上的义务,通常指的是违反强行法所规定的某些义务,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逃避某些强行法的规定,使某项法条法规不能实现4.公司人格和股东混同,其实就是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经营的范围,财产,组织都已经混为一谈,没有严格的区分或者区分不了,这样子的混乱现象实质上是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利,财产混同这会使股东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开这是很严重的不良影响,会导致公司财产账目的混乱等的一系列不良反应。5.为了逃避债务的,空壳公司就是这种情形的最佳代表,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利。6.依附在某一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挂靠行为,他是一种借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取得合法的对外交易的一种借用他人资格的制度,一般是自然人或者合伙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借用资格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借用行为也适用于法人资格否认制度。7.国有独自企业被相关的行政机关无度地干涉控制,或者其他关系巨大的法人间过度地影响操控情形。四、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学说与规定(一)西方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1.美国目前流行着四种学说,(1)代理说,指的是公司法人按照控制权的那股东的指令来存续下来,那个公司就是那个控制股东的代表,也就是代理人一样存在。这样一来公司就失去了其独立人格的法人特征。(2)工具说,是指公司法人已经完全成为主要控制的股东的一种工具,也就是我国的人格混同,成为了控制权的那个股东的另一个自我。(3)企业整体说,指的是一个公司有很多子公司但实质上这些子公司其实就是母公司的某一个部门而已。(4)另一自我说指的是两个互相关联的公司比如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其业务,利益基本一致已经无法区分互相的独立性的时候,那么这类公司也可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这四种学说2.英国则对于戳穿公司的面纱十分谨慎,他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严格地限制了债权人追索的权利,不过其主要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敌,就是以注册公司法人为由资助敌国的都被否认其法人资格(2)公司作为非法目的的工具(3)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伪装或者潜逃规避某些法律责任(4)反欺诈主要指股东为了躲避已存在的合同义务(5)代理就是上述美国的代理说,公司成为主要控制权股东的代理人(6)公司集团(二)大陆法系中的其他国家规定1.德国流行的学说是(1)滥用说,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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