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汽车保险产品§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费率1.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2.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3.交强险费率§3.2机动车商业保险险种与费率1.机动车商业险种概况2.机动车损失保险3.第三者责任保险4.其他主险险种5.附加险6.机动车保险费率一、产生背景一战后,随着汽车的大量生产和分期付款促销方式的出现,普通平民开始拥有汽车,汽车迅速在大众中普及,为汽车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然而,当时的汽车价格仍是不菲,购车时几乎花费了所有积蓄,出现了无力购买车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车人。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费率3.1.1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意外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有的驾车人虽然购买了汽车保险,但因保险责任限额很低,也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订有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于1927年实施。之后,英国于193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于1956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国于1959年起实施;德国于1965年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香港于195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1.具有强制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都依据自愿原则办理,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汽车拥有者必须购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责任限额,主要是依据个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稍高限额,以获得保险的充足保障。而强制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因此,制定责任限额时都定的比较低,以使大多数投保人都有购买能力,因此只是对事故受害者的一个基本保障。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一般商业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大小,因此它是以过失责任为赔偿原则。而我国的交强险采用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即无论有无过失,均赔偿,只是限额不同。4.具有公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是考虑公司盈利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强制险的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且不考虑盈利,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1.混合实施英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就是这种实施类型。在英国,汽车保险被设计分为四个层次的类型:(1)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4)综合保险。每个层次类型都包括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的内容。投保何种保险,由投保人自由决定。2.分离实施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此种实施方式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最基本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办理。同时设有汽车保险的主要险和附加险,供投保人自愿选择。一、产生背景1983年,国务院颁发第27号文件,要求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三者险。1984年国务院发布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3.1.2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以后公安部也曾多次发出规定,要求汽车不参加三者险不发牌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经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道交法》只是对强制责任保险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与之配套施行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却一直到2006年才公布。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就是业界流传已久的《强制三者险条例》。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共计10部分: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1.总则针对制定依据、合同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阐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2).交强险合同沿用商业保险合同构成要素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交强险费率实行与保险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2.定义主要针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术语作出解释。(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3)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4)责任限额: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5)抢救费用: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保险责任主要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限额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4条: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②发生交通事故;③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④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交强险(1)责任限额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最高总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原来为6万元)。分为三种: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一项赔偿限额按照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情况又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交强险的具体责任限额表:责任限额交强险被保险车辆责任情况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110000元10000元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11000元100元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新旧版交强险方案对比旧版交强险交强险听证方案新版交强险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1050元/年950元/年950元/年责任限额6万12万12.2万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赔偿处理:乙车对甲车进行赔偿,按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最高赔偿是2000元。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乙车赔偿,按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00元。如果甲乙两车互相都有责任,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财产限额,最高均为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无责有责未发生人员伤亡,仅财产损失例题:赔偿处理:乙车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死亡赔偿11万、医疗损失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甲车对乙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死亡赔偿1.1万、医疗损失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无责有责发生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例题:4.垫付与追偿(1)保险机动车在以下4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②驾驶人醉酒的;③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④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2)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5.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6.保险期间除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一次性交清保费,并不得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续保时,应提供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4)在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8.赔偿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由被保险人申请赔偿。索赔时,提供以下材料:①交强险的保单;②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③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④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⑤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应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⑥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⑦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8.赔偿处理(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8.赔偿处理(3)赔偿注意事项:①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9.合同变更与终止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下列三种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解除合同时,按照日费率收取保险期间的保险费。10.附则(1)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3)保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我国交强险费率厘定概述第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