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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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营字(2004)第001号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代理理商商管管理理制制度度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hongshanRaceBiology&EelecyricsTechnologyCo.,ltdAdd: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基地沿江东路生物谷大厦Tel:0760-6131328;020-37612201;020-37612109Fax:0760-6131378;020-37612115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一、前言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1.谨慎性原则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山瑞氏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2.风险性原则中山瑞氏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3.区域性原则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4.价格统一原则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中山瑞氏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5.计划管理原则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6.积极协助原则中山瑞氏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7.诚信的原则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8.严格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9.双方共赢原则中山瑞氏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10.长期性原则中山瑞氏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二、总则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中山瑞氏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中山瑞氏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第三条代理商经中山瑞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中山瑞氏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第四条中山瑞氏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中山瑞氏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中山瑞氏利益和形象的行为;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中山瑞氏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中山瑞氏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三、代理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中山瑞氏合法代理商。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4、愿意专心经营“瑞氏生物电贴片”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中山瑞氏的经营指导,保持与中山瑞氏战略决策的一致性;6、全面赞同中山瑞氏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中山瑞氏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瑞氏生物电贴片”市场拓展开。四、提交资料企业法人的简历。企业经营业绩。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五、代理程序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各经营者在成为中山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1、区域独家代理中山瑞氏系列产品;2、使甪“中山瑞氏”商标进行经营活动;代理商评估表打分通过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登记表代理政策的确认及代理级别的谈判代理协议签订业务执行3、使用中山瑞氏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4、维护中山瑞氏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5、接受中山瑞氏经营计划的指导;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七、日常工作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山瑞氏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中山瑞氏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③每月25日前向中山瑞氏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中山瑞氏市场部;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中山瑞氏的工作建议书;⑥代理商须按中山瑞氏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中山瑞氏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八、价格、窜货1、中山瑞氏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2、代理商须参照中山瑞氏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中山瑞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中山瑞氏可不追究;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中山瑞氏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九、保密1、中山瑞氏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中山瑞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瑞氏生物电贴片”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中山瑞氏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中山瑞氏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中山瑞氏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销售管理1、中山瑞氏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2、中山瑞氏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山瑞氏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b中山瑞氏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f其他严重损害中山瑞氏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中山瑞氏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中山瑞氏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中山瑞氏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中山瑞氏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中山瑞氏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中山瑞氏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中山瑞氏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中山瑞氏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中山瑞氏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中山瑞氏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十一、交易与结算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中山瑞氏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中山瑞氏。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中山瑞氏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2、交货中山瑞氏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中山瑞氏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中山瑞氏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中山瑞氏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中山瑞氏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中山瑞氏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中山瑞氏负责退货或调换。十二、考评与辅导A、中山瑞氏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5、中山瑞氏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B、中山瑞氏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9、中山瑞氏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十三、违规处罚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中山瑞氏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中山瑞氏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中山瑞氏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2、未按中山瑞氏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中山瑞氏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4、未经中山瑞氏同意,代理销售中山瑞氏产品相类似产品的,中山瑞氏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中山瑞氏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中山瑞氏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中山瑞氏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中山瑞氏一般损失的,中山瑞氏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中山瑞氏商誉,但不足以影响中山瑞氏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中山瑞氏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中山瑞氏重大损失的,中山瑞氏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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