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案例及思路案例1:甲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甲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处理为: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000万元外,还加计扣除500万元,2008年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500)×25%=500(万元)。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A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A公司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1000万元,企业亏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甲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500+1000-500=3000(万元),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可见,甲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更节税,少交750-500=250(万元)。案例2:乙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乙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分析同案例1,2008年乙公司同样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500)×25%=500(万元)。如果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B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B公司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成本1000万元,税前利润1500万元。若B公司是免税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乙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500+1000-2500=1000(万元),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可见,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更节税,少交500-250=250(万元);若B公司符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为2500-1000=1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0-500)×12.5%=1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125+250=3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375=125(万元)。若B公司可按优惠所得税税率15%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1000)×15%=2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25+250=4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475=25(万元)。其他优惠税率同理。从案例1和案例2可看出,对企业研究开发业务,是内部设立研发部门还是独立出来设立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笔者考虑不同情形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了研究开发业务税收筹划的几种思路。假如研究开发费为A,技术转让收入为S,方案一为企业内部设研发部,方案二为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公司。1.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S-1.5A)×25%=0筹划思路:如果S1.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2.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500)×25%÷2,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S-1.5A)×25%=(S-A-500)×25%÷2S=2A-500筹划思路:如果S2A-500,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3.若研究开发业务分离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优惠税率15%,分离前公司为基本税率25%。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15%,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S-1.5A)×25%=(S-A)×15%S=2.25A筹划思路:如果S2.2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其他税率的税收优惠可类比计算,以得出两种方案税负相同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用的关系,找出两种方案税负的无差异点,进而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