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论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者系(院)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日期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中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以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表示了谢意。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签名:导师签名:日期:第页1论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周亚南(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0)摘要:近年,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热门问题。独立董事是在上市公司设立的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一起管理公司的事务,同监事会一道监督公司决策的执行,并与公司、董事及股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因此独立董事在公司应该有独立的地位,同时要有专业的管理才能。但是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健全,如独立董事的选举规则、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与监事会职权的交叉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该从独立董事的特点、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其与监事会职权的划分、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发展与完善。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特点独立董事职权独立董事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发展中出现在一种监督机制,是全体股东利益的代表机制。独立董事制度能够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客观的建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填补监事会监督的不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解决我国大股东控制公司现象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缺陷,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的改革与构建,并以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推动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其监督职能。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在1992年美国的“凯得伯瑞报告”中,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在我国最早规定这一制度是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而正式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董事。由此可知,独立董事一般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担任公司的运营职责;二是不是公司的重要股东;三是与公司及高级主管间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四是具有管理或财会相关的专业能力。(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对独立董事概念理解体现出独立董事所具有的一般内部董事所不具备的特点——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客观性,具体表述为:1、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特征,为独立董事的存在提供了基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资格上的独立性,这是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有特别的规定,通过法律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具体规定来体现其独立性的地位;第二,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在产生程序上独立就才能在身份上独立,而这方面的独立为其他方面的独立提供了基础和保障;第三,经济上的独立性,这就是说独立董事在经济利益,例如报酬、奖金等方面独立于公司,同时也应该不受董事和股东的控制;第四,行权上的独立性,独立董事要充分的发挥其独立性,最主要是通过行使手中的权利来实现,独立地发挥其权利才能使更好第页2地保障其他方面的权利。2、公平性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公司的大股东通过手中的股票干扰董事会的各种决议。此外,公司的所有人和经理人也通过手中的权利去影响公司经营方面的决议,而与一般公司的内部董事相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其独立性而能够排除以上的干扰,从而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平等地履行董事职责。3、专业性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主要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与所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涉及公司、股东及相关的问题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这就说要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这样具备各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才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出适当的意见和建议。4、客观性独立董事因其专业性而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和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这样独立董事才能够更加准确的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加客观的意见,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三)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必要性独立董事的出现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表现出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和意义:1、有助于董事会做出客观准确的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代表股东管理公司和参与公司的运营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一次董事会的决议和行动对公司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股东们选任的代表,由于他们代表不同的股东就代表不同的利益,如此就很有可能在作出相关决议时出现偏袒、不公正。独立董事从任职资格、产生程序、经济、行权等方面都与股东和公司相独立,不受股东的影响能够在董事会中对其决议做出更加客观、准确的理解。同时,独立董事拥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营经验,使董事会的决议更加的客观、公正、准确,更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2、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中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中小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中投票来控制公司是微乎其微的,并且由于参与成本的不对等,中小股东对自己在股东会中的权利实际上是放弃的,这就导致大股东可以任意实施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忽视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独立董事是处于中立的立场,这是因为独立董事是独立于股东和公司的,不受任何人的控制,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有效地控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强化公司的监督管理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缺乏实权和制度保障,由《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要求和实践可知监事会中的监事大多是兼职人员和企业内部人员,这就决定监事会的独立性会大大受到影响,导致了实践中的监督不力,使其监督只是留于形式。而且,监事会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在董事会中只有列席权而对重大的、影响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事项没有表决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有独立的发言权,对重大关联贸易享有认可权,这些权利加强了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强化了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第页3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以美国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为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百分之四十的独立人士。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防止内部人士控制,确保利益冲突和交易的公正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1976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上市公司都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司实践和法律中得到确立。(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由于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美国证监会等机构纷纷要求上市公司都需要有独立董事。80年代时期,美国等建立独立董事的西方国家,不仅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数是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会候选人的任命的权利完全有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享有。到了90年代,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席位中占到上市公司细微的三分之二左右,大量经营效益下滑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掌握的董事会开除。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并且不断影响其他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采取“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中,公司存在内部监管机制,只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的经营变化,这种机制的运作存在不当,公司监管机制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并没有在公司的管理层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导致这种机制在公司管理中变得可有可无。因此,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大对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的监督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借鉴英美法系,在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展。独立董事制度的快速发展被称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公司法》的创制主要借鉴了日本的模式,采用“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并没有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中,由于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等原因,我国公司立法中逐渐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并进一步发展。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出相关规定,对此则是采取许可的态度,而非孤立的态度;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内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并对上市公司如何设立独立董事作出规定;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指导意见》强制性的要求所有境内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标志着在内地的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05年《公司法》进行修订,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独立董事制度慢慢的进入我国公司和立法中,并的得到确认。(二)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其“舶来品”的地位,所以不论是在《指导意见》和新《公司法》的立法中,还是在我国公司经营的实践中,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1、独立董事难独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存在基础,而其独立性主要是靠法律、法规等相关立法加以保障。在新《公司法》中虽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并无有关其独立性的规定。然而,在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对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虽做出了七项规定,但是尚不够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仍然受到质疑。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为国有公司,这种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第页4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推荐的,存在严重的“人情关系”,影响其独立的行使监督权。此外,独立董事的资格和产生程序以及罢免机制在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失使独立董事难以独立,无法独立、客观的行使其监督等职权,使独立董事的设立没有实际效果。2、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与管理技巧独立董事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并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议与执行,就必须具备与所参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立法中没有对其专业性作出相关规定,这就使一些不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人成为独立董事。我国独立董事一般都是专家、社会名流或者知名学者等社会知名人士,十分重视这些独立董事的社会名望和影响,重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任,而往往忽略企业经营和运作的实际需要,没有考虑到这些独立董事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却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懂公司经营,用外行去监督内行,这样独立董事偏离了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和意图。还有就是一名独立董事还可以同时兼任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且年龄普遍偏高,忽视了人的精力上和时间上的有限性。这样独立董事就无法将其精力放在所参与的公司,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3、独立董事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我国立法中,对于独立董事的约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