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公司简介(如:公司概况、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等内容)。第三条公司机构(如: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ⅹⅹⅹⅹ有限公司;员工是指ⅹⅹⅹⅹ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员工适用本规章制度。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员工享有取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三条根据员工所在职位性质不同,公司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六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2)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违反公司本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在从事兼职工作的;(5)员工隐瞒、虚报自身真实情况(如:学历、经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等)经公司查证的;(6)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劳动教养的;(8)员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3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增加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5司的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十三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期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十五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员工应在7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交回公司,否则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放员工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制度第一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7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任人唯贤,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三条员工应聘公司职工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与所应聘职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第四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确保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由此给公司或本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法律责任。第五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各类证件。第六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七条公司通过对员工的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凡有公司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因员工个人因素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内非因员工过失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需支付违约金。8第八条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员工试用期考核制度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职员工。第二条新员工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潜力由人事部考核,新员工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由入职部门考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由总经理考核。第三条考核原则:1、重能力、重潜力,业绩为辅助考核条件;2、核内容可以依据《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考核内容;3、考核标准量化。第四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考核期与试用期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可适当延长考核期期限,但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试用期。第五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不满3个月不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约定试用期9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计算为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六条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0分,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给分,人事部门给分满分40分,被考核员工所在部门给分满分40分,综合评价满分20分(由人事部、总经理评议)。第七条由人事部直接考核的内容及标准。1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执行强况,满分10分;2EQ测定,满分10分;3职业定位及潜力测评,满分10分;4职业素质测评,满分10分。第八条由试用部门或总经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1基本实际工作能力,5分;2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熟悉,执行情况,10分;3进入工作状态的时间(快慢)、程度,10分;4与同事工作的配合情况,10分;5工作积极性,5分。第九条综合测评内容及标准:1个人的试用期工作总结及建议,看法5分;2人事部、试用部门(或总经理)的综合印象,5分;3工作业绩能否达到基本标准,5分;4其他有关同事的意见,5分。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后由人事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案。10第十一条转入试用部门,部门或总经理随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有事实有依据并本人确认)转入人事部记录在案。第十二条考核期结束前5天由人事部通知被考核员工写总结,并同时对其有关同事进行调查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要详实有依据,同时收集工作业绩数据。第十三条考核期结束当天或人事部门安排,总经理、人事部、试用部门与被考核员工面谈,并于会谈后3天内汇总考核成绩上报总经理。第十四条试用期为1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期为15天,考核成绩标准:1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2成绩达到70分不足80分者,延长考核期5天。3成绩达到60分不足70分者,延长考核期8天。4成绩达到50分不足60分者,延长考核期10天。第十五条试用期为2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期为20天,考核成绩标准:1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2成绩达到70分不足80分者,延长考核期15天。3成绩达到60分不足70分者,延长考核期30天。第十六条试用期为6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期为60天,考核成绩标准:1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112成绩达到70分不足80分者,延长考核期60天。第十七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属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1试用期为1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或延长考核期后成绩在80分一下的;2试用期为2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或延长考核期后成绩在80分以下的;3试用期为6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下者或延长考核期后成绩在80分以下的;4在试用期内迟到2次或矿工超过1日的;5员工出现惩治制度中任何一种情形及与惩罚制度规定相当情形的。第十八条员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一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