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文件精神,全力实施我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发展电力事业,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和有力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供电部门要切实做好电网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电网建设项目并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准确的电网规划相关图纸及数据资料,切实做好电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我县电网“十二五”规划中变电站站址以及线路通道等重要基础设施纳入我县城乡总体规划,明确有关线路走廊和变电站站址坐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将规划变电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改、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林业等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促进电网建设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在项目核准、审批、许可等环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速度。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必须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在保护区域范围2内已经修建的违章建筑物要依法予以拆除。近期各部门要对列入新一轮电网升级工程的35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站址通道等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纠正,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前期工程顺利开展。二、加大农网建设项目支持力度针对我县新一轮电网建设工程,政府将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涉及到的规划、征地、拆迁、施工环境等问题。根据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将电网项目列入县重点工程,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对被跨越物不构成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破坏路面、河道、排水、照明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者按照成本支付修复补偿费用。各乡(镇)及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清障处理和民事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为我县新一轮电网建设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严格执行;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协调沟通,全力服务我县电网建设工作。三、大力发展农村电网供电部门要积极争取惠农电力项目资金,加快我县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建设,着力改善农村供电紧张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供电可靠性,不断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对电力供应3和供电服务的需求;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增加我县新农村电气化乡、村数量;大力开展“农田机井通电”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多方努力、共同参与”的指导方针,整合支农资金,积极筹措“农田机井通电”工程配电房、低压配电设施等配套费用,做好强农惠农工程。四、加大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划定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种植、取土、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切实发挥政府各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度,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等电力执法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取得实效;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违章用电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治安形势定期不定期组织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运营和生产秩序的问题,构筑电网运行和企业经营坚强防御体系,形成政企联手、齐抓共管电力设施保护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