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市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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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同业拆借市场第一节同业拆借市场概述第二节同业拆借市场的构成要素第三节中国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是银行之间的融资,主要通过买卖他们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来达到短期融资的目的,同业拆借市场是迄今为止中国货币市场中发展最快、成交额最大的一类市场。(一)初始阶段:1984-19851984-1991,地区间的交易,利率随专业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发展迅速。1986年300亿1987年2300亿1988年2621亿1992-1993,跨地区,跨行业。拆借与信贷活动紧密关联,政府和非金融机构介入,利率上涨和期限延长。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规范阶段:1996-1998为了改变同业拆借市场的分割状态,更好地规范拆借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我国1996年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开始运行。商业银行总行、商业银行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融资中心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的电子网络交流拆借信息,被称为“一级网”;其他金融机构仍主要由融资中心组织拆借。由于央行对金融机构拆借统计信息和公布银行间拆借利率的需要,各省融资中心要将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人民银行总行,称为“二级网”。1996年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并放开利率管制。特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拆借资金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帐户上多余存款–主要是信用拆借–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期限最长4个月–利率市场化拥有二级网络市场运作体系基本建立。参与成员不断增加,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至目前661家金融机构(包括12家证券公司)–作为货币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开始允许证券公司金融该市场。CHIBOR已成为国内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2000年统计)同业拆借中70%以上为7天以内的拆借。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1997年10月后,我国撤消了各地的融资中心和二级拆借市场,这一改革有利于银行间资金在全国范围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但具有众多市场主体的二级拆借市场撤消后,虽然使一级市场的交易主体由1997年年底的96家增加为1998年年底的171家,但却使整个银行间拆借市场的交易主体大为减小,且由于其交易仅限于商业银行总行和少数省级分行,数以万计的商业银行分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能进入拆借市场交易,使交易主体不仅数量偏少而且性质单一。数字表明,1996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总成交额为5871.58亿元;1997年为4149.24亿元,1998年仅为989亿元,1999年上半年为723亿元;日均成交量1996年约23亿元,1997年约16亿元,1998年仅4亿元,1999年上半年为5.8亿元,显然,这样微量的交易是根本不足以影响我国整个市场资金流动的。在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总行统一核算和资金调拨的管理制度下,其分支行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其总行来调剂,这种体制在解决行内中长期资金和较长时间内的短期资金如1~3个月余缺调剂的效率可能是比较高,但对超短期资金如1~7天的调节效率却可能不如市场高。因此,将众多的商业银行省市分行排除在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之外,对于提高银行间拆借市场效率显然是不利的。(三)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逐步撤销融资中心,致使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出现交易量大幅度下降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人民银行主要从网络建设、扩大电子交易系统、扩大交易主体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2002年6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统一、规范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将正式启动。2006年底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金融机构总共703家,拆借市场迎来了历史性的突破。与10年前相比,2006年底机构规模已经增加12.8倍;1998年全国拆借总量不足2000亿,2006年已经突破2万亿,而2007年总量有望达到6万亿。2006年9月央行计划每日发布“上海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新的金融产品提供基准利率。这成为中国监管部门努力建设以市场为导向的信贷体系的最新举措,为中国尚处萌芽状态的货币市场呈现清晰的借贷成本。目前拆借市场运行的组织框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1.市场部分主体缺位和发育不全西方国家货币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五个主体,而在我国,通过对货币市场的整体层面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市场主体缺位和发育不全,这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货币市场向前发展的速度。第一,政府部门未能成为短期金融工具的主要供应者,尚未形成全国性的货币市场服务机构,财政部作为货币市场短期工具的主要供给者也远未能发挥作用。第二,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最主要参与者,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而实力雄厚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受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影响和制约,商业化进程比较缓慢,资产结构不合理。各商业银行均存在内部资金市场的调剂机制,所以由于季节性、地区性、结构性等因素造成的短期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银行系统内调剂,只有在内部资金无法均衡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全国统一拆借市场,因而市场交易量不会很大。第三,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操作工具贫乏,交易秩序混乱。第四,企业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供给者与需求者,缺乏健康的企业信用作基础,难以建立一个高效完善的货币市场。2.同业拆借市场缺乏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交易供需难以匹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金融机构规模相差悬殊,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市场交易的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的功能包括:(1)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2)组织调剂当地中小金融机构之间资金,使其完成在本地融资活动。(3)融通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短期资金。原来这些功能基本由各地的融资中心承担,融资中心撤消后,由于缺乏这类交易中介组织,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市场信息不畅通,由于缺乏集中交易的载体,金融机构间很难了解其他机构的供需情况,从而出现了一方面资金供给过剩,有资金拆不出,另一方面资金供给不足,有需求拆不到资金的情况,这也导致同业拆借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二是资信问题,由于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融资,交易风险相对较大,而我国当前还缺乏针对金融机构的资信评级机构、资信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纪机构,所以当融资中心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后,其原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由各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加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不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又缺乏有效的法规约束,导致市场主体面临的信用风险大幅上升,大小金融机构之间和中小机构之间很难成交。因此,缺乏活跃市场的中介组织是当前货币市场不够活跃的原因之一。从目前看,要完善银行同业市场:一是继续加大银行业开放的力度,不仅包括对外资银行还应包括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开放,以进一步加大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度,降低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二是要继续深化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的配套改革,以进一步解决不良资产和避免新贷款风险的产生。三是要强化央行的制度建设和宏观监管服务职能,通过逐步完善信用制度和监管、服务制度,使我国银行业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四是银行业自身的制度建设,尤其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开发新产品、形成经营特色等方面大有文章可做。五是探索建立交易中介机构,以发挥中介经纪机构调剂货币市场的作用。二、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现状(一)交易平台目前,我国同业拆借的交易平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二)同业拆借利率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使用的利率上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率。资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三)同业拆借交易品种每日对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八个必报品种和3周、2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个月、11个月八个选报品种进行报价。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各期限品种Shibor历史走势(四)交易与清算方式我国同业拆借交易是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采用询价方式,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同一银行)进行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不同银行)。练习题在我国,对拆借利率的管理措施主要有:A、规定最高限B、规定上下波动幅度C、直接规定不同期限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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