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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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总论第一章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2、民法调整的对象:(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在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共分2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特征:其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其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2其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3、民法与商法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4、民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根据。通常认为,民法的渊源,是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非制定法:司法解除,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35、民法的效力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际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外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领有规定除外。第二章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活动自愿,民事活动公平,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不论自然人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方面有无差异,也不论法人之间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有无区别,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或对等的权利,承担同等或对等的义务。包括:4(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由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决定的。将主体地位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积极意义3、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一直,自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包括:(1)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将自愿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规范。自愿原则对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4、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一种善意的心理状态,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履行民事义务的出发点。功能:(1)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可依法认定无效。(2)根据所有权善意取得理论依据。(3)合同履行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5(4)在一定条件下是确认继承权是否丧失,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第三章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即一方取得利益同时须以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3、分类(一)财产民事关系与人身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一定财产或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以与财产关系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那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那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某一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三)单务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民事法律关系单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那种仅对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产生义务,对主体另一方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赠予。双务法律关系是指那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产生义务的法律关系。6(四)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指那些无需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是指那些依赖其他法律关系才能存在的法律关系;如债权中的担保4、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特定的条件下国家也可因为其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明示义务和副随义务。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物,服务行为,智力成果,其他如权利、人格、身份等。7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是法律将其与某一法律后果相联系。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有民法规定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事实的结果。分类: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并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第四章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法律对自然人享有某中权利和承担某中义务的能力规定不是从出生开始,而是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享有的,这种权利能力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与死亡。8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些部门法规也允许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一定的职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于死亡。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条件:(1)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该人民法院94、监护的概念与特征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制度。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必须是具有监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人(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4)监护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由法律之间设定,当事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或任意予以改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监护人设定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其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精神病人,按以下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10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2)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设置的监护。6、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他最后延续居住住所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7、宣告失踪与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条件:1、须下落不明满2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有任命法院宣告11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溯其债权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条件,有普通期限和特别期限2种:1、普通期限为4年,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包括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2、特别期限为2年,适用于因以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必须指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后果:宣告死亡和宣告自然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某人被宣告死亡后,仍可能生活于他地,该人在他地实施的行为的效力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第五章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是由法律所创设的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12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发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2、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或出卖(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的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题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1)起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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