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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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10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5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五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09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04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10年5月10日到期。2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10年3月5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国内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三)立案前通知。2010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使团。(四)立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5月9日发布年度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3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五)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使团,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机构,请其通知本国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七)登记应诉。2010年5月9日,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25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在规定时间内,朗盛德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1.倾销调查(1)调查问卷4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国际国内市场的氯丁橡胶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2)公开信息渠道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4)听证会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5)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1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倾销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2.产业损害调查(1)参加调查活动52010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12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3家国外生产企业递交的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2010年5月27日,朗盛德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2010年5月28日,日本东曹株式会社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2010年5月28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10年5月25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成立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32号),调查组负责本案产业损害的调查和裁决工作。(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10年6月7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国内生产者和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发放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42号)、《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41号)、《氯丁橡胶反倾销措6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43号)。截至调查问卷答卷的回收日期,调查机关共收到国内生产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家国内生产企业以及朗盛德国有限公司1家国外生产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010年7月9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2010年7月13日,朗盛德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①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2010年6月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要求召开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0年6月10日,应申请人要求,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40号)。2010年6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会议,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的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②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2011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7(商调查函[2011]69号)。2011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陈述以及上游申请企业对下游意见的回应。(5)接收书面评论意见2010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出评论意见。(6)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10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对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进行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266号)。2010年10月至11月,调查机关对国内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座谈会、实地察看生产装置和生产流程、查对财务账目、核对原始材料等方式,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进行了核实、取证,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7)信息公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8调查机关已将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本案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8)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1年4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一)被调查产品。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英文名称:ChloropreneRubber(CR)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化学分子式:物理特性: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9-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此次期终复审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在复审立案公告后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方提出异议。(二)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四、国内同类产品及国内产业(一)同类产品的认定。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与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在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销售渠道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均相同,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10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和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同类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1.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上相同或相似(包括规格、产品外观等)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上是相同的,均是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外观都是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2.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相似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都是基本相同。氯丁橡胶的主要原料是氯丁二烯,氯丁橡胶生产工艺由氯丁二烯经乳液聚合、脱气、凝聚、干燥、切块包装等步骤组成。根据原料路线的不同,氯丁二烯的制备方法有两种:电石乙炔法和丁二烯法。电石乙炔法是以乙炔为原料,经二聚、氢氯化制造氯丁二烯。丁二烯法是以丁二烯为原料,经氯化、异构化和中间体脱化氢制造氯丁二烯。中11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采用电石乙炔法制造氯丁二烯,国外生产企业中,日本电气化学工业公司采用电石乙炔法,其他公司采用丁二烯法制造氯丁二烯。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用途上相同或相似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都是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上相同或相似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主要是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市场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在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二)国内产业的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企业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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