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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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2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二)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6日就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5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PBT树脂反倾销立案。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境外企业。(三)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3(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ChemicalCorporation),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GEPlasticsJapanLtd.),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ChunPlasticsCo.,Ltd)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5年7月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没有递交答卷。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申请企业江苏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申请的企业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调查过程中,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4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评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申请的企业针对上述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予以了充分考虑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决定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及主张。经过进一步审查,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1)应诉登记2005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和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应诉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5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05年7月6日,调查机关发放了PBT树脂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台湾长春5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2005年6月27日,应诉方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之内的申请》。2005年8月9日,应申请人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支持者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关于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上述两家企业递交的《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发言材料》。2005年12月6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申诉材料》。2005年12月8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PBT树脂反倾销案商务部调查机关初裁前实地核查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诉材料》。2006年1月24日,申请人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PBT树脂反倾销案的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给予了考虑。(5)实地核查2005年12月,本案调查组对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仪化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进行了实地核查。(四)初步裁定及公告2006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生6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3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五)延期公告2006年6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三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6日。(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2)实地核查7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PBT树脂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3月24日至3月30日赴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应诉答卷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答卷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对PBT树脂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8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初裁提交书面评论意见。(2)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2006年4月下旬,调查机关赴江苏省听取了上下游企业对本案意见的陈述。(3)终裁前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二、被调查产品(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英文为PolybutyleneTerephthalate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分子式:(C12H8O4)n化学结构式: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9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立案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塑料日本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调查机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项下增强或改性PBT树脂不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申请。经审查,增强或改性型PBT树脂,是以PBT树脂为原料,经共聚、接枝、嵌段、交联等化学手段,或采用无机填料填充增强,或与其它树脂共混或加入各种助剂等物理方法制得的产品,提高了PBT树脂在耐候性、电性能、阻燃性能、耐化学药品性、摩擦磨耗特性、吸水性、机械性能、耐疲劳性和尺寸稳定性等方面的表现,从而可以广泛应用于诸如电子电器、汽车和机械、精密仪表等领域。其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有所不同。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请求及主张,认定立案公告中所描述的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经过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经过进一步审查,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1、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2、目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均为PTA(精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调查期前三年,中国大10陆产业中的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采用DMT(对苯二甲酸二甲酯)酯交换法工艺生产PBT树脂。与PTA直接酯化法相比,DMT酯交换法工艺流程和使用的部分主要原料不同,但是两种工艺生产的PBT树脂主要产品质量指标没有显著差异。3、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PBT树脂和被调查产品都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均可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PBT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