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2(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第三章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3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第九条公司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章担保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等子企业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子企业事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公司财务审计部要求补充其它材料的,子企业应及时提供;(二)公司财务审计部对担保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同意提供担保的,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四)公司为子企业提供的一次性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杭州市国资委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担保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与申请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第十三条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4(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根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负责审查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造成情况严重失实的;(二)负责盖章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三)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办理担保事项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监察室作为公司担保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担保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5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